用于银行取款的法律意见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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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60274660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漆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已故多年,漆某某仍然一直在使用亡夫的存折存取款。后因存折磁条损坏无法使用,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漆某某办理继承公证方能将存折内的余款全部取出。漆某某于是向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丈夫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公证员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1、刘某某生前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了一卡通活期存款账户;2、刘某某死亡后,该存折一直由漆某某持有且每年发放的各项国家农业补贴款均存入该存折,刘某某一直能自由支取;3、根据存折显示信息,2011年5月21日换折时仅结余人民币22元,目前结余的存款主要是漆某某自己不久前存入的;4、刘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4人,包括妻子漆某某、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刘某某的父、母亲均于刘某某之前死亡,两个儿子也已分家立户,漆某某作为户主与女儿共一个户口簿。
因此,公证员告知漆某某,该账户中的存款不是刘某某的遗产,不能办理继承公证。为了解决漆某某的取款问题,公证员建议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被银行采用,漆某某顺利地取出了该账户中的全部存款。
像漆某某这种在配偶死亡后继续使用死者名下存折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公民死亡之后他人存入死者账户的财产并非死者遗产,不应办理继承公证。但当事人遇到的困难,公证机构亦应尽可能帮助解决,切实践行执业为民的宗旨。因此,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公证书格式】
法律意见书
(XXXX)赣宜靖证书字第X号
致: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申请人漆某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存折等证明材料。
经本处审查,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某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家中病故;
二、被继承人刘某某名下遗有在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一个活期存折,账号为:XXXX,截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折结余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据申请人陈述:丈夫去世后,他名下的这个存折她一直在使用,每年享受的各项国家农业补贴均存入这个存折,其间均由她自己支取。最近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她本人还存入了XXXX元现金到这个存折,但前两天去支取时因为存折磁条损坏无法使用,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漆某某办理继承公证方能将存折内的余款全部取出。
三、被继承人刘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四人:
漆某某,即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妻子。
刘某刚,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是被继承人的长子。
刘某强,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是被继承人的次子。
刘某花,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刘某某的父亲刘某、母亲徐某均在刘某某之前死亡,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依据上述事实,本公证员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被继承人刘某某名下的活期存折中的结余存款不是刘某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存折显示信息,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换折时仅结余人民币22元,此后的各种款项均是刘某某死亡后存入和支取。因此,该结余存款不应是刘某某的遗产。
二、该存款可由申请人漆某某支取。
存折中存款多数是国家农业补贴。被继承人的两个儿子均已分家立户,刘某某去世后未更换户口簿,该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仅为申请人漆某某与女儿刘某某二人,其中申请人为户主,可以自由支配上述存款。存折现有结余金额主要是漆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存入的XXXX元。
综上所述,刘某某名下的活期存折结余的存款不是刘某某的遗产,申请人漆某某可以支取该存折结余的全部存款。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申请人领取被继承人刘某某名下存折中的存款,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