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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樊某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GGGY16025777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新庄村村民樊某某系广东省深圳XXX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其死亡,导致其名下所有股权及存款产生继承,其配偶、子女到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继承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处受理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申请。通过网上核查股东信息及进行继承人员身份核实,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帮助解决了因时间和空间导致的路途精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修文证民字第201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新庄村三组。

被继承人:樊某某,男,一九四〇年三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深圳爱彼嘉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等材料。

本处对继承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继承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就办理继承公证的基本权利义务、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继承人以书面告知书的形式进行了告知。继承人在知悉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在《公证受理告知书》、《法定继承公证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继承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樊某某于XX年七月十六日因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所申请继承的财产如下:

(1)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号/卡号:XXX,存款金额:XXX元。

(2)股权:XXX公司2%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三、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樊某某与其生前配偶刘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樊某某生前未就上述财产与其生前配偶刘某某进行财产分割或作夫妻财产约定。

四、经向继承人调查,未发现被继承人樊某某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樊某某共有两名子女,即樊1、樊2;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六、现继承人樊1、樊2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上述财产,继承人刘某某表示参加上述财产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中的一半系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樊1、樊2均声明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上述遗产由刘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修文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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