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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购房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GGGY16025603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瑞和刘某霞来到公证处称:双方打算结婚,双方以男方刘某瑞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该房屋首付款全部为男方支付,购房后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约定婚后共同偿还房贷,但是由于房产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为了保障女方的权益,想通过公证的途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是对于该房产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暂时不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后,告知当事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但是当事人缔结婚姻后才生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虽然是用以指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但是对于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当事人虽然目前对于房产的归属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可以对于房屋的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作出约定。

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处签署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婚前购买的一处房产,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钱款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也归双方共同所有。该协议中虽然对于房产的归属没有明确,但是对于购房资金来源、贷款偿还及房产的增值部分进行了明确,对于防止纠纷、促成、稳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鲁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瑞,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小区XX单元XXX。(以下简称甲方)

刘某霞,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小区XX单元XXX。(以下简称乙方)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婚前购买的一处房产,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钱款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也归双方共同所有。协议的其他条款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方刘某瑞与乙方刘某霞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山东省XX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手印属实。

该协议甲、乙双方结婚登记后生效。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协议所涉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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