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网页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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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6024929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蒋某是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在公司签署合同时两方约定合作期间需要支付蒋某40%的利润提成,但是对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给付,蒋某就想针对与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常某的邮件往来做证据保全的公证,以免数据遗失。为此蒋某向我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在案件受理前公证员查看了蒋某与上述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对蒋某的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并明确了蒋某对案件阐述的真实性,随后登陆了蒋某个人的邮箱查看了与该案件相关的邮件并对整个操作的过程进行了网页截屏。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截屏内容打印后作为附件附在公证书后。拿到公证书后,蒋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公证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也就证明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证据保全公证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蒋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公证
申请人蒋某因维护其自身的权益,于二○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有关网页的过程及下载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会同申请人蒋某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XX街XX号XX大厦的XX单位,使用计算机由蒋某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1、点击放置于计算机桌面上的INTERNET EXPLORER标识,通过这一浏览器软件与网络,即INTERNET链接,链接成功,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1页;
2、在IE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s://qiye.aliyun.com”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2页;
3、操作计算机键盘上的“Enter”键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3页;
4、在附件第3页所示页面中输入账号及密码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4页;
5、在附件第4页所示页面中输入验证码后点击“登录”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5页;
6、在附件第5页所示页面搜索框中输入“weijin”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6页;
7、点击附件第6页所示页面中的“发给‘常某’的邮件”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7-10页;
8、点击附件第7页所示页面中的标题名为“关于成本核算”的邮件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11页;
9、点击附件第11页所示窗口右上角的放大图标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12-13页;
10、点击附件第13页所示页面中邮件下方的附件,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14页;
11、点击附件第14页所示页面的浏览图标,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15-16页;
12、在附件第7页所示页面搜索框中输入“weijin”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17页;
13、点击附件第17页所示页面中的“来自‘常某’的邮件”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18-19页;;
14、点击附件第18页所示页面中的 “回复:关于成本核算-蒋总,很高兴听到你的直言,我们有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正赶春节放假,先放一下,等假期结束后,我们在北京面对面交流商讨。请蒋总放心,只要以双方共赢的原则,一切都会协…”的邮件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20页;
15、点击附件第20页所示窗口右上角的放大图标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21页;
16、点击附件第21页所示页面中的“显示引用的内容”后,对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22-23页。
兹证明,上述过程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申请人蒋某均在场,打印的文件共23页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