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王某出售房产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GGGY16024908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公证申请人王某某与丈夫吴某某共同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称要委托朋友罗某出售两人共有的一套位于长沙市的房产。当事人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及受托人、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详细询问夫妻二人当年买房时间、买房目的、房屋使用情况、现在出售房产的原因、房屋售价、为何不能亲办、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及可靠度、买方的信誉度后,公证员建议最好由近亲属代办,售房款亲自受领并告知当事人委托期限不宜过长、委托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委托是可以随时变更、撤销的单方法律行为,确认这对夫妻的真实身份及真实意思表示后受理了他们提出的申请。两人提出由于时间紧,需要快速拿到公证书,这让公证员犯了难。因夫妻二人是老北京人,核实婚姻情况比较容易些,但夫妻两人欲出售的不动产所在地在长沙,核实起来就没有那么顺畅了,可能会出现核实困难及核实周期过长的情况。与当事人沟通后,当事人提出可以关注“长沙不动产中心”的公众号即可现场查询不动产的信息。本公证员与业务助理常某某当即监督王某某使用其本人手机关注“长沙不动产中心”公众号,打开该公众号的“核验产权”,上传王某某的身份证照片,输入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点击“查询”,对显示的页面拍照并打印,核实的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信息一致且该房产截止当日状态为未抵押、未查封。核实顺利进行,公证处快速的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方正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吴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王某、吴某于二○一九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吴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