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委托丈夫办理房产出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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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6024906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朱某某准备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因在京照看孙女,无法亲自前往办理相关手续,故准备委托丈夫李某某代办,相关部门需要其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公证员在了解了公证需求后,告知了他们公证手续和流程。1、要提交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明;2、要提交产权人的婚姻证明;3、要提交出售房产的产权证书和房产来源证明(房屋买卖合同);4、如果能确认买受人,需提供买受人的信息。
朱某某与李某某现在北京居住,二人系1986年在河南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在内蒙古购置了房产,现准备出售该套房产。公证员向其告知:对于委托书的内容,公证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委托书内容核实无误后才可以办理委托公证。因二人婚姻登记机关和房产所在地均不在北京,故需先向婚姻登记机关和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实婚姻和房产状况后才能办理公证。公证处将请求婚姻登记部门配合核实该人登记结婚的情况,并结合查询户籍地北京的婚姻登记记录,说明二人婚姻情况。公证处将与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产状况,确认房产的权利归属,房产没有查封、抵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情况,即可以办理委托出售的公证。
经与婚姻登记机关和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实后,确认情况均属实。公证员按照规定,为朱某某办理了委托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求是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朱某某于2019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朱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