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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接受遗赠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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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6024901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任某于2019年XX月X日来到公证处,称其祖父任甲于2019年XX月X日去世,其祖父生前办理了遗赠公证,将任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的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在任甲去世后全部遗赠给任某个人所有。因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需要任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确认任甲的遗赠,但任某的父亲因病已无法交流,任某无法在两个月内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或进行法院诉讼,为避免其祖父任甲所立的遗赠失效,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声明的公证,表示接受遗赠。

公证员对任某提供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遗赠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声明书进行了审查,为任某出具了声明公证书。

在现实生活中,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去世后,因种种原因无法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办理接受遗赠的手续。接受遗赠声明公证完美的保护了受遗赠人的利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潞洲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任某,男,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书

兹证明任某于二O一九年X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接受遗赠声明书》上签名并按右手食指指纹,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任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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