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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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6024894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李甲、张甲、张乙姐妹三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李甲、张甲、张乙姐妹三人的母亲李某某于2018年2月去世,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配偶张某某于2006年先于其死亡。
李某某死后,李甲、张甲、张乙姐妹三人想要办理房子的继承权公证,但是二姐张甲存在精神残疾,有残疾证。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先就张甲的指定监护问题到法院进行裁决。三人到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时候,法院要求张甲去做司法鉴定,可结果是张甲的鉴定结果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结果与其残疾证上的内容形成了矛盾,法院便劝说当事人撤回了申请,继续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所以李甲、张甲、张乙姐妹三人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员按照司法鉴定书的结果,按照三姐妹中二姐张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为姐妹三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这次公证虽然一波三折,但经过公证处与当事人共同的努力,使公证程序更严谨,防止将来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无解决依据,保障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取得合法、有效。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甲,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张甲,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乙,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李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XX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甲、张甲、张乙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二0一八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李甲、张甲、张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遗留的财产: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路X号楼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字第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李甲的继承人李甲、张甲、张乙称,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甲的配偶张某某;李某某的女儿李甲、张甲、张乙。
其中,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配偶张某某于二00六年X月X日先于其死亡,张某某死亡后未发现李某某有再婚记录。
李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李甲、张甲、张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死者李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李某某的父母及配偶张某某均先于其死亡,张某某死亡后未发现李某某有再婚记录,因此,兹证明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李甲、张甲、张乙共同继承,各继承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