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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马某离婚协议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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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6024891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的一天,范某和马某及马某的父母来到公证处咨询。据了解,范某、马某二人刚刚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名下的一处房屋归女方马某所有,但是马某的父母担心该协议没有效力,遂来咨询。公证员详细询问后得知二人婚后居住的房子是女方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目前贷款还没还完,二人虽然离婚了,但顾及往日感情,范某愿意配合来公证处办理公证让马某及其父母放心。

其实,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近年来离婚析产案件也逐渐增多,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因为离婚双方原来签署的离婚协议行文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等导致后来双方发生纠纷。

现如今公证已经成为了大众心理普遍认可的一道有公信力的程序,对协议书进行公证有其特殊意义,一是公证员会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为离婚协议把关,使得协议书内容的更准确、合法;二是可以通过公证书确认协议双方在签约时不存在威胁、胁迫等情形,是自愿签署等。

听了上述介绍,经过认真考虑,范某和马某最终选择了办理协议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X号

甲方:范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马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0一九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范某与马某于二0一九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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