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王某、刘某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GGGY16024887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长期患有胃癌,家里存款基本都用于治病了,他担心自己过世后,住房会被兄弟继承,导致妻子和孩子没有居住的地方,所以和妻子刘某一起到方圆公证处咨询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王某和刘某于1983年在北京市登记结婚,现系夫妻关系,均已退休。婚姻存续期间以王某名义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一套,该房之前属于公房,是夫妻二人使用自己的工龄和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来公证处之前,王某已经在不动产交易大厅签署了赠予协议,将该房产赠予给刘某一人所有,并将该房产重新登记在了刘某的名下。   

按照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刘某和王某已经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署了房产赠予协议,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该房产已经是刘某的个人财产。从公证处的角度看,是没有必要再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但是从老夫妻的角度看,患病的丈夫担心自己的结发妻子和唯一的女儿以后面临家庭纠纷和房产的争议,即便已经完成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依然希望公证处做一个见证。

公证员向二人详细解释了我国物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认了王某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告知了王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后,房产作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她可以独自处分、收益等,以后产生的与该房产有关的债务也与其无关。同时也提醒王某一旦出现婚姻危机,以后的生活出现困难,他可能面临的窘境。王某表示这些他都清楚,坚持要求办理公证。

面对王某的担心,再次确认二人办理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公证员依法受理了刘某和王某的公证申请,为其二人办理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刘某和王某约定房产产权属于刘某一人所有,是刘某的个人财产,进一步确认了王某在房产交易大厅签署的赠予协议的效力。老夫妻表示非常认可公证处的接待,这样心里才踏实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我们看到,公证不单单是夫妻对于财产划分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可以确认已经形成的事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协议                    

申请人王某、刘某于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申请人提交了有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上述申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向申请人告知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经查,王某、刘某于一九八三年X月X日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现系夫妻关系。现二人就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位于某区的房产产权归刘某个人所有,经协商一致制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协议》。申请人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表示自愿签订协议的意思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王某、刘某于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协议》。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协议》上申请人王某、刘某的签名及所捺右手食指指纹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