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独生子女办理继承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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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6024874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3月5日下午,安先生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过与其交流,公证员了解到这位安先生父母均已去世,安先生今年也快60岁了,但其是独生子女,安先生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也均已去世。据安先生讲,他的父母都是知识分子,一直忙于研究学术,只生育了他一个子女。他的爷爷奶奶虽早已去世,但无从开具四位老人的死亡证明。在受理了安先生的公证申请后,公证员根据安先生提供的其父母档案管理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提出调阅核实安先生父母及其本人的人事档案,后经公证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顺利查阅到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其档案里查阅到安先生独生子女的身份以及其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的死亡信息,从而使得安先生的继承公证得以顺利办理。
虽然整个办理时间较长,但当安先生顺利拿到公证书时,他说公证人员认真负责、不厌其烦的工作态度彻底改变了他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看法,安先生表示优质贴心的服务会让公证处越来越好。
看到老人欣慰的笑容,我们也觉得自己的工作很有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继承人):安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户籍登记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楼X门XX号。
被继承人:安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户籍登记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楼X门XX号。
被继承人:关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户籍登记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楼X门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安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安某某、关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安某某及被继承人安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安某某、关某某的《结婚证》;
三、申请人安某某的《北京市独生子女证》;
四、被继承人安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被继承人关某某及其母亲林某某的《死亡证明》;
五、被继承人安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XXX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票据;
六、申请人安某某及被继承人安某某、关某某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前往XXX核实被继承人关某某的人事档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安某某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关某某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二、申请人安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安某某、关某某二人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安某某名下,坐落在北京市XX区阜XX街X号楼X门X(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京房权证X私字第XXXXXX号,成本价出售住宅,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一套。
三、据被继承人安某某、关某某的所有继承人安某某称,被继承人安某某、关某某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所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安某某、关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均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安某某与关某某系夫妻关系,安某某自关某某死亡后未再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安某某与关某某只生育子女一人:儿子安某某。被继承人安某某与关某某未曾收养子女,也无其他子女。
另查,被继承人安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安某某死亡。被继承人关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关某某死亡。
五、现申请人安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安某某、关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为死者安某某、关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安某某、关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因被继承人安某某自关某某死亡后未再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安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安某某死亡,被继承人关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关某某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安某某、关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子安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