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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0-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GGGY16022975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的母亲于2015年3月死亡,父亲于1991年死亡。张某的母亲名下有一套84.35平米的房屋,生前留给张某一份代书遗嘱,表示在其百年之后,上述房产由长子张某继承,该财产属于张某个人所有。该遗嘱并没有经过公证。张某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根据该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

本公证员首先审查该遗嘱,该遗嘱内容完整、具体、明确,形式合法,立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均签名、按指印,有签署日期。经询问申请人,该遗嘱见证人、代书人均能到场接受核实,所有继承人均对该遗嘱没有异议,遗嘱中所涉房产有房产证,产权清晰,无权利受限制等事由。

后公证员要求申请人提交了继承公证准备的有关证明材料,向代书人、见证人核实了该遗嘱形成的具体过程,向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核实,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并确认该遗嘱是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所立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本公证员根据该遗嘱为申请人张某办理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张某最终继承了该房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北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刘某,女,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太原市XXX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上述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②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死亡证明;③房产证及购房票据;④被继承人的遗嘱;⑤被继承人的原始户籍底薄;⑥被继承人配偶的人事档案底薄;⑦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二O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某所留的财产是:座落于XX市XX街XX号88幢2单元XX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4.35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XXXXX号。

三、被继承人配偶是A,A于一九九一年八月八日死亡,之后刘某未再婚,被继承人共有三个子女,长子B(张某)、次子C、三子D,别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四、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该遗嘱显示:被继承人死亡后,上述房产由长子B(张某)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认可该遗嘱的效力且他们没有被继承人的其他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在其配偶死亡后未再婚,被继承人遗留的上述房产系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应按遗嘱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在遗嘱中指定在她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其长子B继承,故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子B(张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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