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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张某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GGGY16022964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X日,于某来到本市XX区公证处,表明其爱人张某名下有一处坐落于本市XX区的房产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我处公证员认真查看了于某的证件,审阅了相关证明材料,并详细询问了被继承人张某的亲属关系情况和房产有关信息。

据继承人于某陈述,被继承人张某(女,67周岁)于二〇〇五年X月X日因病在XX市XX区死亡,其父亲张某某于二〇一六年X月XX日去世,母亲杨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去世。于某与张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有两个子女,长子于a,长女于b。

张某某与杨某共有六个子女,分别是张a、张b、张c、张d、张e、张某,其中张e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死亡。张e配偶郝某,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均健在。于某表明张某无养父母、继父母,也没有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因张某某于二〇〇五年X月X日去世,后于张某死亡,其应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中:父亲、母亲均先其死亡,配偶后其死亡,子女有张a、张b、张c、张d、张e、张某六人。张e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死亡。因张e后于张某某死亡,其应继承张某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中:父亲先其死亡,母亲后其死亡,配偶郝某,子女有张一、张二、张三三人。因杨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去世,后于张某死亡,其应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中:父亲、母亲均先其死亡,配偶先其死亡,子女有张a、张b、张c、张d、张e、张某六人。张e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死亡。因张e先于杨维兰死亡,张e应继承杨维兰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张e的晚辈直系血亲有张一、张二、张三三人。杨某的配偶死亡后,杨某未再婚。综上所述继承人有于某、于a、于b、张a、张b、张c、张d、郝某、张一、张二、张三共十一人。

XXXX年X月XX日,本市XX区公证处受理该案件,于某向该处提供了相应的身份证明、张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及房产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我处公证员为其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在询问过程中,于某、于b、张a、张b、张c、张d、郝某、张一、张二、张三均表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并签署弃权声明书。于某表明上述房产中自己所属份额单独赠与其长子于a个人所有,由于a继承整个房产,随后二人签署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人员核查情况后,确认继承人无遗漏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证字第XXX号

继承申请人:于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村X区X排X号。

被继承人:张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 XX市XX区XX街XX村X区X排X号。

继承关系人:

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村X区X排X号。

于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村X区X排X号。

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X村X区X排X号。

张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X村X区X排X号。

张c,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X村X区X排X号。

张d,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X村X区X排XX号。

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X村X区X排X号。

张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X村X区X排X号。

张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村X区X排XX号。

张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市XX区XX街XX村X区X排XX号。

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 XX市XX区XX街XX村X区X排XX号。

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 XX市XX区XX街XX村X区X排XX号。

张e,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 XX市XX区XX街XX村X区X排XX号。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继承申请人于a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交了相应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本处受理上述申请后,依法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经审查,现已查明:

一、张某于二〇〇五年X月XX日因疾病在XX市死亡。

二、张某死亡时遗有其配偶于某名下如下财产:坐落在XX区X庄房产(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XX号,登记日期:XXXX年X月X日)。上述财产属于张某和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张某的遗产。

三、于某、于a、于b、张a、张b、张c、张d、郝某、张一、张二、张三均陈述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就本公证涉及的遗产设立遗嘱,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就上述事实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亲张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母亲杨某于XXXX年X月X日死亡,配偶于某,系初婚,子女有于a、于b二人。因张某某于二〇〇五年X月X日去世,后于张某死亡,其应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中:父亲、母亲均先其死亡,配偶后其死亡,子女有张a、张b、张c、张d、张e、张某六人。张e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死亡。因张e后于张某某死亡,其应继承张某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中:父亲先其死亡,母亲后其死亡,配偶郝某,子女有张一、张二、张三三人。因杨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去世,后于张某死亡,其应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中:父亲、母亲均先其死亡,配偶先其死亡,子女有张a、张b、张c、张d、张e、张某六人。张e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死亡。因张e先于杨维兰死亡,张e应继承杨维兰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张e的晚辈直系血亲有张一、张二、张三三人。

五、于a表示继承本公证涉及的张某的遗产,于某、于b、张a、张b、张c、张d、郝某、张一、张二、张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公证涉及的张某的遗产。

六、于某、于a、于b、张a、张b、张c、张d、郝某、张一、张二、张三均陈述没有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本公证涉及的张某的遗产的人。

七、于某、于a、于b、张a、张b、张c、张d、郝某、张一、张二、张三均陈述杨某的配偶死亡后,杨某未再婚。

八、于某自愿将自己在上述财产中所拥有的份额无偿单独赠与于a个人所有(另见赠与合同公证书,公证书编号:(XXXX)XXX证字第XXX号)。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如下财产:XX市XX区XX街XX村X区X排X号,遗有其名下如下财产:坐落在XX区X庄房产(建筑面积:XXX. 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XX号,登记日期:XXXX年X月X日),上述财产中的一半为张某的遗产由继承申请人于a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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