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款游戏差异性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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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GGGY16014524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杭州A公司拥有A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于B公司的B游戏版权曾经有授权给A公司的A游戏进行使用,现B游戏的授权快到期,A公司准备不再续约,为了避免后续两款游戏有版权纠纷,故杭州A公司向本处申请办理A、B两款游戏页面、人物造型、任务技能、游戏装备、游戏地图等方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杭州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于2020年6月16日来到本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面前,使用本公证处的计算机分别对杭州A公司享有软件版权的A游戏及授权游戏B游戏进行登录操作,并将每个关键步骤进行截屏。公证员全程监督,公证人员进行全程的工作记录,另外计算机自带录屏功能也将C的操作都完整地记录下来,并且用摄像机在现场对其操作行为进行全程摄像。C的操作行为结束后,将所截屏图片打印,公证人员将现场摄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及截屏图片刻录成光盘。
通过对两款游戏进行保全公证,真实地展现了游戏的英雄特征、使用武器和技能,游戏人物、游戏界面,游戏地图等相关游戏素材,公证能将其的现有状况及其两款游戏显而易见的差异性以固定证据并保存下来,对之后若产生侵权纠纷,也提供了关键性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沪金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杭州A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XXXX;住所:浙江省杭州市X;法定XXX代表人: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C,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D,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保全网页)
申请人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称为预防纠纷,需对《XXXX》(系申请人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XX》两款游戏内美术作品内容的差异性进行保全,故于二○二○年六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时,申请人提供了:
1、申请人杭州A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C、D的身份证;
3、杭州A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本公证员就申请人申请上述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在《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上签名。本公证员特别告知了申请人,公证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过程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不对保全时证据内容、效力予以评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依法受理后指派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于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十四点零三分,在本处办证室2,现场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C使用我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十一分,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在本处办证室2,现场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C使用我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兹证明上述二○二○年六月十六日1至30的步骤以及二○二○年六月十七日1至141的步骤过程由申请人杭州A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操作完成。本次保全过程及打印过程全程录像。本公证书的书证分册(共五册,其中第一册附件页码为1-290;第二册附件页码为291-599;第三册附件页码为600-941;第四册附件页码为942-1346;第五册附件页码为1347-1523)中的打印附件共一千五百二十三页与上述xxx操作过程中所见页面内容相符。
附:文档名为“xxxx1”、“xxxx2”、“xxxx3”、“xxxx4”、“xx1”、“xx2”的Word文档及文件名为“bandicam 2020-06-16 14-04-41-472”、“bandicam 2020-06-17 09-13-26-253”的屏幕录像的USB闪存盘一个。
上海市金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