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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GGGY16014424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与苗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离婚,离婚时未对男方苗某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现由于苗某欲出售该房屋,房屋相关管理部门为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晰,故要求其与李某再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该房屋归属。

公证员在受理双方的申请后,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公证员还在笔录中对双方离婚后是否再婚情况、该房屋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问题、女方是否有自住房屋其他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告知双方该协议只针对二人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以及第三方。在审查过程中公证员重点对双方的离婚事实、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以及房屋的取得情况,还贷情况进行了核实,在确定符合出证条件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变动较大,且婚姻双方对于解除夫妻关系的是否是其真实意思并不能完全了解,难免会出现当事人为打到房屋过户或其他一些目的而进行“假离婚”的现象,在签订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分割往往会是双方当事人后期存在纠纷的隐患,如果分配不当或物权不明晰则会给当事人带来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公证员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尤为慎重,对于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的事项,要对双方所约定标的物进行逐个审查,尤其在时间段上要重点把握,不能以偏概全,这样才能在法律范畴内尽最大可能为破裂的婚姻止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体现公证的社会责任与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津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苗某、李某于2020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苗某、李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苗某、李某于2020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该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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