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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GGGY16006773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张某(女)与李某(男)来到莘县公证处,称他们为夫妻,20XX年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小某的抚养权归张某,随张某共同生活。张某一直在乡镇生活,其女儿李小某的户籍也随同张某的户籍在乡镇。离婚时李某也在乡镇工作,但离婚后不久调至县城工作,户籍已迁移至县城,现李小某已年满七周岁,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为了让李小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到县城读书,经双方协商,决定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故来到公证处,咨询能否办理李小某的抚养权变更公证事项。  

公证员热情地接待了当事人,经过进一步了解,该公证事项涉及李小某的户口迁移和学籍转移等问题。抚养权变更符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公证员表示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并一次性告知双方办理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次日,双方再次来到公证处,提供了双方的居民身份,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李小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张某表示同意李小某以后随其父亲李某生活,户口迁移至李某户口簿上,转学并转移学籍,李小某今后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已协商一致。公证员充分了解张某和李某的协商内容后代当事人起草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并按公证程序当天办结出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XX证民字第X号

甲方:张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乙方:李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权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明确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双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某和李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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