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垂危老人圆心愿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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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6006742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上午,一位姓徐的中年男士行色匆匆地来到XX县公证处,声称其妻子的伯父费某患有重病,将不久于人世,现在医院进行保守治疗。老人因身体虚弱,无法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看公证员能否去医院为老人办理。了解案情后,值班公证员按照《山东省公证文书质量标准》(鲁公协【2018】2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注:除危重病人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便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者外,公证机构不宜派公证员上门办理赠与、遗嘱、放弃继承公证事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公证员上门办理赠与、遗嘱、放弃继承公证的,公证员应当在上门办理前对代申请人联系公证机构的联系人制作询问笔录,记录需要公证员上门办证的原因和上门办理的时间),为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详细询问了需要公证员上门服务的原因并预约办证时间为XX月XX日上午。当天,公证处两名公证员跟随联系人徐某去医院和老人费某进行了详细地交流,另一名公证员对交流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老人对公证员提出的问题回答的言语流畅,本人神志清楚、思维清晰。经过一番交谈,公证员了解了老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财产现状以及办证目的。
费某的父母已经去世多年。费某一共有两次婚姻,原配妻子冯某已去世八年,二人一共有两个子女,长子费某祥,次子费某论。20XX年XX月份,费某与张某再婚。2017年,二人在阳谷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处不动产,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了费某和张某的名下,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位老人再婚以来,费某的两个儿子和继母张某的关系一直不融洽,但碍于费某的面子,表面上还算过得去,但是私底下已是“暗流涌动”,面和心不合。买房这件事成为了双方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费某犹豫不决。经过深思熟虑,费某做出了自己的决定:立下遗嘱,办理公证,将自己在上述不动产中所占的份额留给两个儿子,同时还确定老伴张某在房屋的居住权,保障张某老有所居。为了保障遗嘱内容的顺利执行,老人指定自己的远房侄子费某泽作为遗嘱执行人。
20XX年XX月XX早上8点,公证处的三名公证人员一同来到XX县某医院费某住院的病房,遗嘱执行人费某泽在场。公证员再次询问了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老人已无法亲自书写遗嘱内容,建议由公证员为他代书。公证员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承办公证员先征求了老人的意见后,现场为老人代书了一份遗嘱,另一名公证员为见证人,代书完毕,老人确认无误后,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捺指印。随即,承办公证员根据代书遗嘱的内容为老人打印了一份遗嘱,向老人宣读、反复确认老人的意思,最后,老人在打印遗嘱上签名、捺指印。然后,公证员为遗嘱执行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征求了遗嘱执行人的意见。录像人员对整个办证的过程进行了无间断录像。承办公证员当日就为老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鲁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费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山东省XX县XX街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费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XX县XX医院XX病房楼XX楼XX房间,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王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费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