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5-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GGGY16006600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一位耄耋之年的老人(张老伯)坐着轮椅来到公证处,经询问:张老伯今年82岁,自己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亲去世后,便随母亲改嫁到罗庄区,并随继父的姓,母亲与继父也没有再生育孩子。两位老人去世后,张老伯就感觉没有知近的亲人了,每每这时张老伯就想回到老家,落叶归根。张老伯称:他现在年纪大了,行动也不便,想找个合适的人选为其养老送终。公证员问:您找到合适的人选了吗?张老伯说:找到了,我老家的一个侄子(徐某某)对我很好,愿意养我,我想让他扶养我,只要他给我养老送终,我就将我去世后遗留的存款给他。公证员找到徐某某及其妻子,两位表示张老伯是他们三爷爷家的儿子,无妻小,只有两位姐姐,且她们也年事已高,住在其他县城,无法照顾老人,所以我们愿意扶养大伯,我们也不想要他的钱,即使老人身无分文,我们出于亲情,也会照顾他至终老的。公证员听后非常感动,人间真情,不过如此。
公证员听了张老伯与徐某某的想法后,了解到双方是想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公证员在两人提供相关证明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以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为其办理了公证。为了保证协议更好地履行,张老伯与徐某某一致同意由张老伯的外甥作为该协议履行的监督人,监督人在该协议上签字。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鲁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山东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XXXX。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徐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山东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X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双方当事人于二○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双方当事人于二○二〇年XX月XX日在XX市XX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双方当事人于二○二〇年XX月XX日在XX市XX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〇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