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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财产权利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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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5995338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某与丈夫张某某原有共有的位于XX市房屋,因城市改造拆迁,张某某于2007年7月4日、2011年4月22日分别与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还迁楼交房协议》,在张某某生前还迁位于XX市XX街XX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一套,所还迁的房屋在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张某某于2012年4月26日在因病死亡。现因开发商通知要求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赵某某向公证处提出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经过审查认为,所还迁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无法根据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但是根据《还迁楼交房协议》,协议项下属张某某所有可转让的包括债权、债务等项财产权利份额属张某某的遗产是可以继承的,该协议项下属张某某所共有的财产权利份额,可以根据《还迁楼交房协议》办理财产权利继承公证。

公证员与房地产开发商及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后,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要求为赵某某出具了财产权利继承公证书,赵某某顺利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申请人:赵某某,女,一九XX年二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被继承人:张某某,男,一九XX年十一月十一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财产权利继承

申请人赵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于二0一九年七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财产权利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赵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XX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XX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XX市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还迁楼交房协议;收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该项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均表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陈述的事实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对他人包括公证机构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某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配偶是赵某某,女儿是张乙。张某某的父亲是张某甲、母亲是孙某。

三、申请人赵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还迁楼交房协议》项下属张某某所有可转让的财产权利。经查,张某某生前还迁位于XX市XX街XX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XX平方米),张某某并与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还迁楼交房协议》,上述财产权利归张某某与赵某某共同所有。

四、申请人赵某某于二0一九年七月四日在本公证员面前声明(声明书存公证卷宗),至今未发现被继承人张某某就本公证书第三条所列财产权利立有遗嘱、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声明除本公证书第二条所列继承人外,无遗漏其他继承人,否则,承担返还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赵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还迁楼交房协议》项下属张某某所有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份额。张某甲、孙某、张乙均表示放弃继承张某某名下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份额,并于二0一九年七月四日签署了《放弃财产权利继承声明书》(张某甲、孙某、张乙向本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以上证件影印本存公证卷宗)。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张某某所签订的《还迁楼交房协议》项下属张某某所有的财产权利份额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甲、母亲孙某、女儿张乙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张某某遗留的上述财产权利份额由其配偶赵某某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并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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