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腾退财产清点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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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5995297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XX市宏泉面粉厂将闲置厂房租赁给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用作车间和库房,双方签订了《面粉厂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租期为6年,租赁合同到期后,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继续占用并使用厂房,双方未续订新的租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之规定,双方的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因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多次拖欠租金,XX市宏泉面粉厂于2018年11月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给付租金,腾出场地。2019年9月29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给付租金,并限期腾出场地。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XX县人民法院依XX市宏泉面粉厂的申请准备强制执行,并向XX县公证处发函,要求进行司法辅助,对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财产清点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阳X证民字第567号
申请人:XX市宏泉面粉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公证
申请人于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我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经查:XX市宏泉面粉厂诉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X032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X0321执90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为使案件顺利执行,XX县人民法院向我处发函,申请司法辅助,对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XX省XX县公证处委派公证员王某和赵某某对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时许,XX县人民法院潘某某和贡某某、XX县常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张某某和赵某、XX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和赵某某,来到XX县常家沟村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家,XX县人民法院潘某某和贡某某告知张XX法院的判决及执行的程序和法律后果,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要求张某配合法院执行。张某表态因身体原因,不便配合,同意走法律程序。
XX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法警、XX县常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及XX市宏泉面粉厂相关人员来到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开锁人员打开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大门及院内各库房和办公室门锁,因屋内财产杂乱,品种繁多,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无人员参与,无法对财产进行归类和清点数量,经参与人员协商,同意采用拍照和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XX县公证处公证员对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拍照和摄像,XX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对库房及办公楼房门张贴封条,XX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向XX鑫杰陶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送达了《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和光盘所描述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签字真实,证据保全过程山西鑫杰陶艺有限公司财产未丢失,未损坏。
附: 《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照片、光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O二0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