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市魏某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YNGGGY15994667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XX月XX日魏某电话咨询我处需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经公证员详细了解,高某、魏某夫妻二人为了促进家庭和睦,经充分协商,双方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约定高某婚前购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尚未还完按揭贷款)为高某、魏某双方共同共有,在高某、魏某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共同享有相关权益。
当日下午高某、魏某携带办理该公证所需的材料亲自来到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对高某、魏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反复核实,并对高某、魏某多次强调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高某、魏某明确表示清楚法律意义及后果,自愿在文书上签字后进行公证。
【公证书格式】
(2020)云宣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魏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甲方高某、乙方魏某于二0二0年九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项下xxxx房为甲方合法财产,协议中约定:该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协议中其他条款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高某与魏某于二0二0年九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该《婚前财产约定书》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九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