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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受益人未实际取得财产前死亡的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20-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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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59945104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一位40多岁男姓当事人李某某,来公证处咨询,但他不知道自己要办理什么公证。公证员经详细询问得知:李某某的外祖母回某某生前给其母亲黄某某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坐落在XXX处房产遗留给黄某某继承。李某某的外祖母回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死亡,但是其母亲黄某某一直未办理过继承手续,李某某的母亲黄某某于2018年7月8日死亡,现在李某某不知道自己应该办理什么公证,外祖母回某某的遗嘱是否还有效,有效怎么办,无效怎么办,一头雾水。

公证员首先向其讲解了回某某的遗嘱效力,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并规定遗嘱的五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员问询李某某,回某某的有无遗赠抚养协议?有没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依靠其生活?黄某某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李某某说都没有,母亲黄某某对外祖母回某某一直很好,黄某某的兄弟姐妹也都身体健康。公证员又问询黄某某生前是否有表示放弃遗嘱继承权?李某某表示母亲黄某某就是一直未办理手续,没有表示不要这个房子。

公证员告知李某某根据上述陈述回某某所立的上述遗嘱,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内容上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受益人后于立遗嘱人死亡,且生前未放弃遗嘱继承权,故回某某的遗嘱有效,该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归黄某某继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李某某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公证员核实了回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情况:父母、配偶先于其死亡,共6个子女,除黄某某外,还有一个死亡子女黄某胜,黄某胜后于回某某死亡,黄某胜的原配妻子赵某华、一个子女黄小某。因黄某某后于立遗嘱人回某某死亡,且未办理遗嘱继承手续,现应以黄某某为被继承人,开始一个新的继承关系。

黄某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未立有遗嘱,故上述财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李某某陈述母亲黄某某共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是离婚,生育李某某一个子女;第二段婚姻是1988年登记,婚后没有婚生子女,但是第二任配偶于某某有带来一个子女于某与黄某某一起生活。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黄某某继承回某某的遗产时间应该为回某某死亡的时间:2011年1月12日,因继承方式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该财产应为黄某某与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再婚配偶于某某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李某某;与黄某某形成抚养关系的于某表示放弃继承权。故上述财产由李某某继承。公证机构认真履行公证程序后为李某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平的解决当事人的心病。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黑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号楼X单元X室。

被继承人:黄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李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产,于二0二0年一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棚改房屋登记备案介绍信、产权认定介绍信、公证书、档案、其他证明材料。

本处调取核实材料:(2010)黑X证字第XXX号公证卷宗、(2019)黑X证字第XXX号公证卷宗、婚姻登记信息、核实报告。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上述申请人确认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及相关陈述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及相关陈述如有虚假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黄某某于二0一八年七月八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黄某某生前共有二次婚姻;其与初婚配偶李某某离婚后,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六日与于某某登记结婚。黄某某与李某某共育有李某某一个子女;黄某某与于某某二人无婚生子女;于某某的儿子于某在其二人结婚时尚未成年且与二人共同生活,系与黄某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李某某与于某某向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其向本公证员所作的陈述,黄某某的父亲黄某荣于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其母亲回某某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死亡。

三、申请人李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黄某某遗留的财产为:安置在XX市XX区XXX棚改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层XX号房产一处,权属面积XX平方米,棚改房屋登记备案介绍信:第XXX号。

被继承人黄某某的母亲回某某生前于二0XX年X月XX日在本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0)黑X证内民字第XXX号),遗嘱中将其个人所有坐落于XX区XX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遗留给黄某某继承,遗嘱中明确回迁以新址、新面积为准。上述房产即为遗嘱处分房产经拆迁安置取得。该公证遗嘱生效后,黄某某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回某某的配偶黄某荣于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回某某共育有长女黄某某、次女黄某1、三女黄某2、四女黄某3、长子黄某胜、次子黄某4六个子女。其中黄某胜于二0一九年八月十一日死亡,黄某胜生前配偶赵某华,女儿黄小某。经本处向次女黄某1、三女黄某2、四女黄某3、次子黄某4询问并向赵某华、黄小某核实,对回某某生前所立上述公证遗嘱均无异议。

经本处向李某某询问,黄某某生前未表示放弃遗嘱继承权,应视为接受继承。故上述房产系被继承人与其配偶于某某夫妻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产。

四、据李某某与于某某称,被继承人黄某某生前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李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黄某某的上述遗产;于某某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于某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本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黑X证内民字第XXXX号,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黄某某的上述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黄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配偶于某某、继子于某均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黄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李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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