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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莲县土地流转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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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994426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XX月,XX县某乡镇司法所联系我处,称其辖区内的某村为了乡村经济发展准备和一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村集体一部分土地流转给该公司用于建设健身步道。现在双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均提出需要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公证。

我处了解情况后,和双方进行了积极联系沟通,告知了双方办理公证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并安排两名公证员入村和双方进行了对接,并对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承包费用等详细情况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为双方详细介绍了国家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面的有关法律政策,告知并解答了各自关心的有关法律问题。同时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审查,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了重新修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彻底打消了双方之间的顾虑。最后为双方办理了土地流转合同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鲁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山东省XX市XX县X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县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35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身份证住址:山东省XXX市XX县XX街道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X。

乙方: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县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29XX。

法定代表人:钱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住址:山东省XXX市XX县XX街道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X。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XX,住址:山东省XXX市XX县XX街道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X。

公证事项:土地流转合同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XX县XXX土地流转合同》公证。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XX县XXX土地流转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XX县XXX土地流转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山东省XX市XX县X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某与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了前面的《XX县XXX土地流转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捺指印、盖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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