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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靖安县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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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5991873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申请人涂某某、徐某向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并提供了二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建设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审查,涂某某是徐某继伯祖父,徐某是涂某某的继侄孙。涂某某一直未婚未育,是五保户、精准扶贫户,和村组无供养协议,平时和继侄徐某某(即弟弟涂某英的继子、徐某的父亲)一家共同生活,由他们照顾。涂某某有意把房产和其他财产全部遗赠给徐某,由徐某承担涂某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根据他们的意愿,代拟了《遗赠扶养协议》,告知了双方签订协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出具了公证书,并提供了免收公证费的法律服务。

孤寡老人的赡养和遗产继承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遗赠扶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既能使孤寡老人的生养死葬得到有效保障,也能使承担赡养义务的人通过接受遗赠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也能很好地体现公证的社会价值。

【公证书格式】

遗赠扶养协议

甲方:涂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甲方是乙方的继伯祖父,乙方是甲方的继侄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遗赠扶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和弟弟涂某英(乙方的继祖父)共同建造了位于靖安县南门外花桥边的一幢两层房屋(砖木结构,建筑面积约为112平方米,未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无证号)。甲方去世后,该房屋中属于甲方的产权份额(整幢房屋的1/2产权),全部遗赠给乙方一人所有。

二、甲方去世时自己名下其他全部财产(含林权),也一并遗赠给乙方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侵占和处理。

三、甲方在世时,乙方应当尽赡养义务,照顾甲方平时的生活,特别是甲方如果患病,乙方应当尽心护理,并承担甲方自己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甲方死亡后,由乙方负责安葬和办理其他身后事宜。

四、甲方应妥善维护和保管遗赠的财产,不得随意处置,乙方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赠与他人或有其他不利于乙方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如果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无权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赣宜靖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方: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上述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证核实,涂某某是徐某继伯祖父,徐某是涂某某继侄孙。涂某某一直未婚未育,是散养的五保户,和村组无供养协议。上述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对遗赠的财产拥有合法的产权,乙方具有履行甲方生养死葬义务的能力。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涂某某、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书上甲、乙双方的签名及捺右手拇指指纹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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