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蒋某、德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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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GGGY15989208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曲某与蒋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向德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楼房一套,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因买卖双方彼此之间缺乏信任,曲某与蒋某担心交纳购房款后德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办理不动产证,甚至担心对方一房两卖,引发纠纷,故不愿意交纳全部购房款,仅愿先支付人民币10万元,其余50万元待办理了不动产证后再支付。而开发公司则担心买方在取得了不动产证后,不支付剩余房款,到时产生纠纷,要走诉讼程序。为防范风险,避免产生纠纷,买卖双方向吉林省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公证员经审查买卖双方身份证件、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确认双方当事人与此项公证有利害关系,买卖双方办理提存公证的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吉林省某公证处管辖,遂受理此项公证申请。
公证员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系确认卖方的资质,进一步审查核实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买方支付的10万元售房款凭证等,确认双方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员再次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得到肯定的回答后对其进行公证告知,告知申请人申办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知悉,并在告知书上签字。
随后,买卖双方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指导下在吉林省某公证处签订了提存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买方向德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将剩余房款人民币50万元提存于吉林省某公证处;卖方应在提存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到买方名下,买方无条件协助卖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双方完成交易,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到买方名下,吉林省某公证处凭买卖双方共同书面通知将全部提存款支付给卖方。双方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交易完成,被提存人领取提存款的方式,交易未完成,提存款支付或取回方式,同时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提存款的支付方式。
当天,买方将提存款人民币50万元提存到吉林省某公证处的提存帐户,公证员为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在不动产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作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不动产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由于购房行为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而在这个过程中将购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也可以使买房人避免承受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对购房双方都是一种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吉长某证内民字第XXX号
兹证明买房人曲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XXX)、蒋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XXX)根据二○一八年X月X日与德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提存协议》的约定,于二○一八年X月X日将购房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