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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市死亡赔偿金做提存的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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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9886176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上午,一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来到我们公证处,称他们公司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坍塌造成了一名职工死亡。死者李某阳的亲属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因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近日,经过各方协调,最终确定下来各种赔偿共计人民币65万元。但就该笔赔偿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双方再次产生分歧,死者的亲属要求先拿到赔偿款后,再办理死者的后事,而建筑公司担心支付了这65万元后,死者的亲属后期再提出其他新的要求,所以想让死者的亲属把死者的后事办完后再领取这笔赔偿金。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该建筑公司听说公证机构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便派员来到我处咨询具体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公证员接待后,详细了解了死者的家庭情况,并告知该建筑公司,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需要让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作为一方,建筑公司作为一方,就死者的赔偿情况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具体明确的约定赔偿事宜,并将该赔偿协议办理公证。随后再由该建筑公司把赔偿款65万元存入我们公证处的提存专用账户,并约定好领取条件,待领取条件成就时再由双方共同来公证处办理赔偿款的领取手续。该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听完公证员的解答后,如释重负,在双方僵持不下的困境中终于找到了完美的解决方案。当天下午,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李某;母亲赵某;妻子吴某;儿子李某泽)及该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共同来到了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指导下,先就签署好的赔偿协议书办理了公证手续,后就赔偿款办理了提存公证,我处按照公证办证程序,及时为他们出具了赔偿协议书公证书及提存公证书。十天后,死者家属将死者的后事处理完后,与建筑公司共同来到公证处按照约定好的赔偿金领取条件领取了提存的65万元赔偿金。死者家属领取该赔偿款后,表示死者已入土为安了,不会再有其他的要求了。建筑公司表示总算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履行完毕了,也不会再有后顾之忧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鲁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

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XX,住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7XX。

乙方(李某阳父母、配偶、子女):

李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赵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吴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李某泽,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甲方XX有限公司根据与乙方李某、赵某、吴某、李某泽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公证书编号为(2020)鲁XX证民字第XX号]第二条的约定,甲方XXXX有限公司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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