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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设备性能检测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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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GGGY15988563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9日,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甲来到公证处,希望公证处派公证员帮助他们对一台设备接收与性能测试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经甲介绍情况得知,2015年A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部“西门子”的医疗设备出租给福建省福州市一家医院。2017年5月起该医院未再支付租赁费,2019年11月21日经当地法院判决:医院应归还上述设备给A公司。

原本A公司打算在接收设备时,在这家医院的机器上进行性能测试,以验证该设备性能是否仍然良好。但因多种因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在医院进行测试,而且当地没有此类设备的检测机构。为了验证接收回来的设备性能,A公司请求公证员对接收过程进行公证,当场封箱,并运回A公司位于上海的公司内,在自己的机器上进行测试,同时测试过程公证处也在场监督。

公证员受理这起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在制定公证预案时,选取了最稳妥的工作方案,即通过汽车这一交通工具,并且从走进医院大门开始全程监督,其中包括接收设备、装车封存,再由公证员亲自将设备押运回沪。同时为了避免夜长梦多,公证员决定在回沪之后立即开箱、测试,以确保公证活动的严谨。

2019年12月11日,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甲,一行三人乘坐飞机,于当晚九点许到达福州长乐机场。第二天早上七点半,公证人员与甲、申请人的若干工作人员出发前往医院。

在接收设备时,院方因不配合,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与院方发生了争吵并因此而报警。直到民警到场,调解了双方矛盾后,保全证据公证顺利开始,并于当日十二点左右,设备的接收以及封存工作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完成了此次保全证据公证的第一阶段。

在接收设备后,公证人员稍作休息开始第二阶段的公证工作,即按照原定计划乘坐载有设备的汽车返沪,并且全程监督,保证设备不离开公证员的视线。在回沪途中,公证人员又遇高速公路修路堵车,耽误了二个多小时,一行人于12月13日凌晨五点半左右到达申请人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的公司。

测试工作于当日上午7点多开始。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测试工作,得出了设备已损坏的结果。公证人员对整个测试过程进行了录像与拍照。本次保全证据公证终于完成,之后,公证员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9)沪奉证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甘XX,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甘XX,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称其因诉讼或非诉讼调解需要,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孙XX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十时十五分,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甘XX、摄像人员王XX(公民身份号码:XXX)、驾驶员刘XX(公民身份号码:XXX)一同来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XX医院,监督了甘XX与该医院工作人员对该医院住院部CT室内的一台贴有“SIEMENS DURA 202-MV”标签的设备完成了交接后装箱、固定,并将贴有本处封条的上述箱子搬至号牌为沪CXXXXX的汽车。本公证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拍照,王XX进行了摄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五时三十二分,由刘XX驾驶的沪CXXXXX汽车(同车人员:王XX、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驶至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弄XX号内上海XX有限公司门口,在将上述汽车上的箱子搬至公司一楼后,甘XX、王XX、甘XX(公民身份号码:XXX)先使用机器对自己原有的设备进行了性能测试,然后将上述箱子打开,取出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XX医院接收的“SIEMENS DURA 202-MV”设备并安装到机器上,最后对该设备进行了性能测试。刘XX与本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XXX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拍照。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均为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上述过程均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XXX的监督下进行,期间摄像所得视频文件与所拍照片,由本公证员刻录至光盘并附于公证书后,本处留存一份光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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