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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失独贫困家庭提供免费公证

  • 案例时间:2020-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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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GGGY15988562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6日,公证员王XX像往常一样来到接待室开始一天的接待工作,第一位前来咨询办证的是一对中年夫妇,一早赶来办理女儿的遗产继承权公证。

原来,夫妇二人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独生女儿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幼儿园工作。四年前,他们一家申请了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分配在奉贤区,并已于2019年12月签订了预售合同,购房人为一家三口,购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为女儿。然而,2019年6月起,女儿一直低烧不退,经医院检查,不幸患了重病,为了给女儿治病,夫妇二人四处举债,并且父亲还为女儿做了干细胞骨髓移植,费用高达100多万元,但2020年2月,年仅27岁的女儿还是不幸去世了。在失去独生女儿4个月后,夫妇二人的情绪略有平复,想起年底就可以交房,拿到经济适用房后就可以把杨浦区的公租房出售用来还债,夫妇二人着手处理经济适用房的后续手续,经多方询问得知需要先办理继承权公证,故向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当即就为夫妇二人受理了该公证,免去其来回奔波的辛劳,并将相关情况向处领导作了汇报,经处领导研究决定,对夫妇二人办理公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予以免去,义务帮他们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沪奉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张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秦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址:XXXX,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某、秦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X的遗产,于二○二○年六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被继承人张X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独生子女证、遗产凭证。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表示知晓并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与在本处公证人员面前所做陈述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或违法之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二○二○年二月十一日因病在上海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亲张某某、母亲秦某。

三、据被继承人张X的上述法定继承人张某某、秦某称,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于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查询全国和本市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被继承人张某的公证遗嘱记录。

四、申请人张某某、秦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遗留的因购买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张弄路XX弄XX号XX室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而与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中属于张某的合同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合同中属于张某的合同权益为张某的遗产。

五、现张某某、秦某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X的上述遗产。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亲张某某、母亲秦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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