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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固定“微信证据”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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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9851404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下旬,一位年轻女性钟某(以下称甲)在其朋友的陪同下,来到江苏省泗洪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内容、手机短信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经了解,申请人甲与乙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俩人于数月前分手后,乙盗用申请人甲的照片作为微信头像、制作辱骂有关于申请人甲的视频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传播、利用手机短信对甲进行辱骂、恐吓,侵害了甲的人格权。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甲在咨询律师后,来到江苏省泗洪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聊内容、手机短信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

面对这一新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承办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以把握客观公正为原则,从保全内容、保全方式、证据效力等方面告知申请人甲:考虑到聊天记录属易被修改的数据电文,公证机构仅证明保全行为的真实性,对保全行为所产生的证据的真实性未作证明。申请人甲与其律师商量后,仍然要申请办理此保全证据公证。经承办公证员确认,申请人甲的微信为其手机号注册,手机号在其名下使用,在要求申请人甲提供实名制手机号码的缴费清单后,承办公证员认为此保全证据公证符合受理条件,故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对申请人甲所持的手机进行查验,申请人甲在承办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用自带的iPhone手机在公证处的电脑上登录微信,申请人甲通过其手机对微信朋友圈内容、群聊内容、手机短信进行截图,并通过微信中的“文件传输助手“将截图所得到的图片发到公证处的电脑上;承办公证员利用公证处的固定电话拨打申请人甲准备保全证据的手机号码,并将公证处的固定电话与申请人甲准备保全证据的手机并排摆放。同时,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操作全程进行现场拍照,最终成功为申请人甲办理了微信、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固定证据的作用,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虽有相反的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公证书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证据效力。随着互联时代的不断发展,市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微信证据”“短信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将登上司法审判的舞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泗洪证字第2045号

申请人: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钟某因诉讼需要,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以及申请人钟某于2020年7月24日在江苏省泗洪县公证处四楼办公区,本公证员对钟某所持的手机进行查验,查验过程中得到照片3张,钟某操作其携带的手机,在公证处电脑上登陆微信,得到照片2张。钟某进入微信,查看账号与安全,对该过程截图得到照片4张;钟某对其持有的手机中存有的微信内容进行保全证据,钟某对手机屏幕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截图,得到照片28张;钟某进入信息,查看“XXXX”、 “XXXX”内容,对手机屏幕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截图,得到照片25张;公证员杨亚琼拨打公证申请人准备保全证据的号码为“XXXX”的手机,并排摆放“号码为“XXXX”的固定电话”与“号码为XXXX的手机”,公证人员对上述来电状态情况进行拍照,得到照片1张。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共得到照片63张,公证人员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2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63张照片均为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在场监督下,对手机相关信息及申请人操作手机过程中拍照、截图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工作记录》原件上钟某、本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签名属实。

附:1、《工作记录》一份共2页。

2、照片63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泗洪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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