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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人孙某申请低保而办理的委托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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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9771942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某是黑龙江省安达市居民,2015年左右来到河南省信阳市居住生活。孙某左臂胳膊截肢,系肢体三级残疾,婚姻状况离异,目前一个人生活在信阳市XX街道XX社区。因为家庭生活条件较差,孙某向黑龙江省安达市相关部门申请了低保,现在需要去往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低保认证。但孙某现在已经来信阳市居住生活三年多了,考虑到来往两地办理相关事项费用较高,且自己身体残疾也不方便来往两地,所以希望委托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居住的表妹池某代为前往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低保认证相关手续。经孙某确认,该委托需要办理公证方可在黑龙江使用。故孙某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来到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咨询办理委托公证事宜。

经审查,孙某符合残疾人办证及减免公证费相关规定,该处决定对申请人孙某按照残疾人办证程序及流程,优先接待,实行简便受理、审查程序,并按照公证处相关规定对其公证费用减半收取,及时为孙某出具了公证书。通过此案,公证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落实了公证助残和公证公益服务制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信大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孙某,男,一九七六年五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孙某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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