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指定监护人代理的未成年人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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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977192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市未成年人保护社工站的两名社工来到公证处咨询,称其管辖的社区内有两名未成年人(钟某一、钟某二)的父亲钟某于去年因病去世,钟某去世后遗留在XX银行的存款需要办理继承。经了解,钟某生前未婚,但与王某生育有两名非婚生子女(钟某一、钟某二),其父母也先于其去世,故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与王某的非婚生子女(钟某一、钟某二)。未成年人办理相关事宜需监护人代为办理,可是钟某一、钟某二的母亲王某患有贰级精神疾病无法担任法定监护人,另外一名法定监护人钟某一、钟某二的外婆也表示年事已高无法担任。社工站的同志也一筹莫展,特向公证处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承办公证员建议由村委指定监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经过磋商,最后村委会决定同意让钟某一、钟某二的堂兄钟某彬担任监护人并代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在审核材料的过程中,公证员发现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上记录的母亲并非王某,钟某彬能否担任监护人还有待确认。为查明事实,公证员立即联系XX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经鉴定,王某与钟某一、钟某二为生物学母子关系。材料齐全后,市公证处迅速为其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本次继承权公证费和司法鉴定费用均予以免除,尽最大可能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0)桂X内证字第X号
申请人:钟某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X。
钟某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钟某一、钟某二的监护人:钟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 XXXX。
被继承人: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钟某一(钟某彬代)、钟某二(钟某彬代)因继承被继承人钟某遗留的存款遗产,于2020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死亡户口注销单、XX所司法鉴定意见书、XX银行出具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亲属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钟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市死亡。
二、继承人钟某一(钟某彬代)、钟某二(钟某彬代)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钟某遗留在X行的存款遗产[账号:XXXXXX,金额:XXXXXX,该存款是钟某个人所有]。
三、据被继承人钟某的所有的继承人钟某一(钟某彬代)、钟某二(钟某彬代)称,被继承人钟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钟某的父亲是钟甲;钟某的母亲是关某;钟某生前未曾登记结婚,但与王某非婚生育有两个儿子,分别是:钟某一、钟某二。
钟甲于XX年XX月XX日病逝,关某于XXXX年XX月XX日病逝。
五、现钟某一(钟某彬代)、钟某二(钟某彬代)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钟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钟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钟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钟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其生前未曾登记结婚,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钟某遗留的上述银行存款遗产的本金和利息由钟某一、钟某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