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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州电子数据保管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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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9757414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阿某电话向公证处称,其发现家中吊顶层大面积渗水,墙面油漆发黄并脱落,装修木料受损,为留存证据,故申请公证保全。

由于在疫情期间,公证处无法派员到现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于是快速调整办证思路,及时告知阿某可以利用“公证云”APP自助取证,便捷高效,自助存证结束后,根据需要可以在线申请公证处出具相应的公证书进行维权。阿某了解后表示接受,并在公证员的详细指导下,用本人手机下载“公证云”APP进行实名注册,选择本公证处证据保全功能进行拍照、摄像,通过相关操作及时将房屋渗漏现状进行固定,并存于云系统。

之后,阿某与楼上住户王某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向公证处在线申请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员第一时间审核完毕资料,3日内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事后据阿某反馈,在诉讼中,阿某向法官展示了“公证云”APP取证功能,并出示了电子数据保管公证书,凭借这份有力的关键证据,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自行加固防水设施,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公证机构积极探索“互联网+公证”新型服务模式,在疫情期间,积极发挥平台优势,帮助当事人足不出户完成自助存证,在线申办公证等手续,既助力维权又有效防疫,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XX字第XX号

申请人:阿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电子数据保管

申请人阿某于2020年X月X日通过本处“公证云”(本处在线公证网站,网址为https://xjyl.egongzheng.com,下同)提交公证申请。

根据阿某向本处所提交的材料及确认,阿某于XX年X月X日在本处“公证云”注册了用户名为“gzy阿某”的个人账户。阿某称为维权所需,于2020年X月X日使用“gzy阿某”公证云账号通过本处“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其所居住的XX的房屋渗漏现状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照片在线提交至本处保管。现为向申请诉讼所需,特申请对其通过“公证云”APP客户端手机拍照取证功能所固定的取证过程及内容给予出具公证书(申办号: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对“gzy阿某”账号的注册信息与阿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本处于2020年X月X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徐某于2020年X月X日登录本处“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调取了申请人阿某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如下事实:

“gzy阿某”账号于2020年X月X日,通过本处“公证云”平台“手机拍照”功能拍摄照片,拍摄所得的照片文件3张(即证据文件)经“公证云”平台进行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本处保管,本处为该电子数据出具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具体详情如下:

1. 照片拍摄时间:2020年X月X日X时X分X秒,照片提交时间: 2020年X月X日X时X分X秒,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202003081131XX,证据文件名称:xjpz2020XX的拍照存证文件。拍摄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 北纬):XXX,XXX.

2.照片拍摄时间:2020年X月X日X时X分X秒,照片提交时间: 2020年X月X日X时X分X秒,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202003081131XX,证据文件名称:xjpz2020XXX的拍照存证文件。拍摄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 北纬):XXX,XXX.

3. 照片拍摄时间:2020年X月X日X时X分X秒,照片提交时间: 2020年X月X日X时X分X秒,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202003081131XX,证据文件名称:xjpz2020XX的拍照存证文件。拍摄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 北纬):XXX,XXX。

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徐某在调取文件时,对调取的证据文件(即照片文件)以及“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存证信息(包括取证时间、取证当时的地理位置定位信息、系统日志等数据)进行校验、察看,确认调取的手机照片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证据文件中显示的地理位置真实。

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徐某将上述手机照片证据文件下载至本地电脑,打印上述手机照片文件(打印页详见附件一);随后将《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手机照片证据文件(以下统称为“电子数据文件”)刻盘保存(光盘详见附件二)。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

一、申请人阿某(公证云账号:gzy阿某)于2020年X月X日通过本处“公证云”APP客户端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文件X个),并于2020年X月X日将生成的照片证据文件存入本处服务器保管,上述照片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证据文件内容体现的取证过程真实;

二、上述照片证据文件系阿某在其居住的XXX号房屋现场拍摄所得,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照片(包括附件一的打印页以及附件二中的照片、电子数据)证据文件内容与阿某拍摄时的现场一致;

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光盘所存的文件系本公证员以及本处公证员徐某从本处“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所得的电子数据文件的复制件。

附件:1、公证云照片打印页(共X页,含X张照片);

2、存有《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手机照片证据文件的光盘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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