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质押融资租赁合同赋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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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971337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日,鑫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泰达公证处电话咨询是否可以对融资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办理相关公证。经过询问和审查合同,公证员了解到,嘉兴和苏州的两家企业为了筹措资金、回租使用,以售后回租方式向上述租赁公司出售租赁物——机器设备,三方共同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租赁公司从承租人一处购买租赁物——机器设备,并由承租人一和承租人二联合租赁使用。租赁成本为租赁物购买价款,共计人民币陆仟万元整,租赁期限为36个月。为确保债权实现,采取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方式。由某上市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签订《保证合同》;并由某能源公司作为出质人,以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签订《质押合同》。
本案涉及融资租赁、保证及质押等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属于新型金融领域,且本合同涉及多个承租人,质押物涉及应收账款/收费权,内容相对复杂;当事人涉及天津、苏州、嘉兴三地企业,同时还涉及上市公司担保;公证事项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及收费权质押合同等赋强公证,属于新型公证领域。
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员首先确定管辖权,虽然涉及外地债务人、保证人及出质人,出质物也在异地,但由于出租人为天津注册的企业,所以天津市泰达公证处有相应的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范围,可以受理。受理公证后,为了方便当事人,服务前移,公证员随企业先后走访苏州和南京等地,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所在地上门办理公证手续,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核查当事人身份;审查了当事人各方营业执照、章程,关于融资租赁、保证、质押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特别是审查了上市公司关于担保的决议公告流程,还审查了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涉及的基础合同等;现场询问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对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进行了充分告知,制作了询问笔录、告知书,并现场监督了当事人各方共同签订上述合同文本及关于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补充协议。公证员在现场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后,告知并监督了当事人及时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融资租赁合同登记及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
融资租赁业务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广阔前景,已涉及民航客机租赁、公务机租赁、船舶租赁、轨道交通租赁、工程机械和印刷设备租赁、节能减排设备和医疗设备租赁以及基础设施等众多领域。面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广泛开展,公证作为一种防控风险的有效法律手段成为融资租赁金融监督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事先预防作用更好的化解了金融风险,为融资租赁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承租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由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既防范了风险,节约了成本,同时又对承租人起到了震慑的作用,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债权的顺利回收,保证了融资安全,维护了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秩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津泰达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
出租人(债权人/质权人):鑫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承租人1(债务人):嘉兴协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承租人2(债务人):协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费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协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出质人:嘉兴协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出租人(债权人/质权人)、承租人1(债务人)、承租人2(债务人)、保证人、出质人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出租人(债权人/质权人)、承租人1(债务人)、承租人2(债务人)、保证人、出质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出租人(债权人/质权人)、承租人1(债务人)、承租人2(债务人)、保证人、出质人在订立协议/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出租人(债权人/质权人)、承租人1(债务人)、承租人2(债务人)、保证人、出质人在协议/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以筹措资金、回租使用为目的,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出租人为本合同的目的根据各方不时签署的租赁附表的约定,从承租人1处购买租赁物,承租人1和承租人2联合租赁使用。附件一租赁附表项下租赁成本为租赁物购买价款,共计人民币陆仟万元整,租赁期限为36个月,以2019年11月27日(预计)为起租日,实际起租时间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所载为准;租赁利率为6%(年)。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协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为该上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质权人作为出租方与出质人及协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应的附表、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担保承租人1及承租人2在《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应的附表、附件及补充协议项下应向出租人承担的所有还款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出质人同意,将其与【国网XX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公司】签署的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以向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上述各方当事人均接受强制执行的有关约定并予以确认。本公证员对该合同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具体明确。
出租人(债权人/质权人)、承租人1(债务人)、承租人2(债务人)、保证人、出质人在补充协议中特别承诺,承租人(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合同义务的,出租人(债权人/质权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承租人1(债务人)、承租人2(债务人)、保证人、出质人愿意无条件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1(债务人)、承租人2(债务人)、保证人、出质人在公证员面前确认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公证员就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内容、含义、程序、效力及法律责任等明确告知了当事人。
依据上述事实并经确认,兹证明鑫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与嘉兴协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协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某、协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分别签订了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在协议/合同和补充协议上的印鉴、印章、签名及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泰达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