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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洪继承配偶存款遗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5970551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刘某洪为继承其丈夫王某田名下的5万多元银行存款,由其女儿王某建代理向某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公证员经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被继承人王某田在内蒙古工作生活直至退休,因子女在北京工作,王某田于多年前来到白沟某小区生活并将户口从内蒙古迁至白沟,但与其子女户口不在一起,因此白沟社区不了解其家庭情况,无法为其出具证明。此外,刘某洪及王某田已离开内蒙古原户籍所在地多年,原户籍地亦无单位可证明其家庭成员情况,导致刘某洪无法提供任何与被继承人家庭成员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子女向公证员陈述了其家庭情况,刘某洪已瘫痪多年,每月护工费、医药费等各项花费需6000余元,5万多元存款虽然不多,但能缓解一定的经济压力,因此急需将王某田名下的存款支取出来。银行要求不办理继承公证不能支取存款,因此一家人急需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公证员经过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了解到被继承人王某田的老家是定兴县某村,在老家尚有一亲哥哥叫王某顺。依据此线索,承办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一同亲自前往定兴县某村,通过走访当地村民,公证人员了解到王某田与王某顺确系亲兄弟,且二人父母早已去世多年,公证员来到王某顺家中,向王某顺了解了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并制作了笔录。收集完王某田亲属关系相关证据材料后,公证员及时为申请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是传统公证业务中一项重要的公证事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出生地、户籍地、工作地、长期居住地、现居住地等不一致的现状,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就常常会出现亲属关系无法证明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公证处就要积极转变公证工作方式,让公证员多跑腿,让当事人少跑路,公证处可以通过主动调查核实,简化证明材料等办法,解决当事人证明材料提供难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公证法律需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保高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刘某洪,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某市白沟镇富强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公民身份号码:15××。

委托代理人:王某建,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

王某清,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

王某建,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

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

被继承人:王某田,男,19××年×月×日出生,生前住河北省某市白沟镇富强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公民身份号码:15××。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刘某洪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田的遗产,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王某田死亡注销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田因病于2019年12月5日在白沟镇死亡。

二、继承人刘某洪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田遗留的财产有现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账号/卡号:62××,存款金额:29992.18元(截止至2020年5月9日);(2)账号/卡号:9×××,存款金额:24711.73元(截止至2020年5月9日)。上述存款及合法孳息系被继承人王某田生前与其配偶刘某洪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继承人王某田的继承人有其父亲(姓名不详),母亲(姓名不详),配偶刘某洪,女儿王某清、王某建、王某。其中王某田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王某田的所有继承人刘某洪、王某清、王某建、王某称,被继承人王某田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我处于2020年5月19日登录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查询到王某田有公证遗嘱备案信息。

五、现刘某洪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田的上述遗产,王某清、王某建、王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田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王某田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田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王某田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女儿王某清、王某建、王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田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田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刘某洪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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