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企业商标权侵权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8-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59705500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8日下午,当事人严某来到河北省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据严某介绍,其是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委托其对某地出售涉嫌侵犯公司拥有的“××××”商标权的商品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处受理该公证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随后,公证员跟随当事人来到某某车业经销处,严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功能在上述店内购买了“××电动三轮车专用电池”一箱,取得销售凭证一张。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的产品和取得的票据进了拍照和封存,对购买场所、所购买的产品,所取得的票据、封存情况均拍照留存,对定位截屏、微信付款记录截屏打印,并出具了《公证书》。
当天该公证顺利办结,及时满足了当事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法律需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沧河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住所:徐州某区×××。
法定代表人:鹿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公民身份号码:61××。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某于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系“×××”商标的注册人,现申请人发现某市有一门店出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其商标权,为维权及调查取证需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严某特向本处申请对进店购物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杨某丽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严某于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来到“某市某车业经销处”(地址:河间市××路××号),在该门店内,严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电动三轮车专用电池”一箱,严某用自己手机上的微信付款700元,并取得了加盖“河间市某车业经销处财务专用章”单据一张。购买结束后,公证员杨某丽对到达地点,通过手机上的腾讯地图APP进行定位截屏,参加人严某对微信付款记录截屏,公证员对该门店进行拍照。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袁X娟、杨某丽的监督下完成。
本公证员、杨某丽、代理人严某回到本公证处,公证员对所购买的上述物品进行察看,察看后,本公证员、杨某丽对严某购买的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在封条上加盖“河北省河间市公证处”公章,封存后交由委托代理人严某保管。公证人员姜某对上述察看、封存过程进行拍照。
本公证员对购买取得的票据进行复印,原件交由委托代理人严某保管,并将定位截屏、微信付款记录截屏打印。公证员杨某丽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1页。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一、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计二十一张系对现场购买场所、所购买的产品及其封存情况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各参加人的签名属实。
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加盖“某市某车业经销处财务专用章”单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系严某在上述购买过程中取得。
附件:
一、照片21张(共7页);
二、《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
三、加盖“河间市××车业经销处财务专用章”单据复印件一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河间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