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证人证言签名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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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966173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一名中山执业律师带着三名申请人到菊城公证处。律师称,他代理的案件将于近期在河南省某法院开庭。该案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而三名申请人是该案的重要证人,他们的证言对诉讼当事人能否胜诉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证人本应亲自出庭作证,但几名证人都在广东省工作,目前已经复工复产无暇亲自前往,而且疫情形势依旧紧张、路途又遥远,前往外省出庭得冒一定风险,因此对出庭作证顾虑重重。公证员了解基本案情以及申请人的诉求后,告知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法律意义,以及是否被法院采纳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作为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申请人都表示明白,并保证如实作证,自愿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为确保公证员作为第三方的公正性、客观性,以及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完整性,最大限度地让证人证言能反映客观事实,公证员要求由申请人方提供自述的证言文件;又考虑到保护隐私的必要,公证处为其提供了独立安静的场所,三位证人分别单独口述了有关证言,委托代理律师执笔,将其口述材料形成书面文件。公证员当场向申请人逐一核实文件上的内容是否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申请人的原话记录,各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在公证员的面前,申请人分别在证言文件上签名、捺指印确认。公证员证明申请人签名指印的真实性。考虑到开庭在即,公证处加快审批办理,当天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并邮寄送达指定收件人。目前,公证处已收到申请人的反馈,该公证书已作为证据顺利向法院提交。
公证处认为,本案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一、何为证人?申请人有无资格担任证人的角色?
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三名申请人在与公证员单独沟通时,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他们以证人的角色作为诉讼参与人,是没有问题的。公证员对申请人作为证人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即申请人是知情人,即可受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作为公证员,我们的观点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对其证言是否采信这一点上,公证员不作实质性审查。公证员作为中立的角色,不应对诉讼案件的相关问题有过多越界的审查。
二、申请人的神志是否清醒、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再者,公证处要审查申请人的精神状况。申请人神志清醒,能够正确的表达意志,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即可以作为证人,亦可作为公证申请人。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公证处以何种方式为其办理公证?
目前公证机构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证人证言公证:1、证人自书,公证机构证明证人签名的方式(部分公证机构办理证人发表声明的公证);2、律师询问证人,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的方式;3、公证员询问证人,办理保全证据的方式。
当时我处考虑律师询问证人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律师倾向性提问和诱导性提问,证人所述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还原事实的真相会大打折扣。因此排除了这一模式。
公证员询问证人的模式,又由于公证员不办理案件,缺乏诉讼经验和技巧,且对具体案情了解不充分,在向证人提问时,提问方式和提问方向性可能会存在问题,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使用。若公证员参与到案件的询问或案情的对质上,那么公证员既是裁判员,又运动员,有影响其中立角色的嫌疑。
公证员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后,了解到申请人已在其他公证处通过云平台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保存,现办这个书面证言的签名属实公证,是为了辅助其他证据使用,使证人证言的证据力更强。
综合上面的考虑,我处采用证人自书,证明证人签名的方式为他们办理公证。且多个证人分开询问分开办理,避免了串供,尽可能原汁原味地反映证人的真实想法,还原事实真相。
申请人到公证处申办签名公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公证处依法出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粤中菊城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河南省XXXX。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张某于2020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证明》上签名、捺指印。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国内诉讼,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