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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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965262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卢某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权进行约定,一段时间后情势变更,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本处公证员根据申请人协商一致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代拟《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重新分配,并对相对方的探视权利以及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都进行了详细约定,申请人自愿在文书上签字后进行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东内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卢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与卢某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手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