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小额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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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59642409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9日,贺某某来到山西省乡宁县公证处想要办理小额继承公证,贺某某告知公证员她的丈夫耿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去世,丈夫生前在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三笔存款,她想领取该三笔存款,所以前来公证处办理小额继承公证。
公证员为贺某某讲解了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以及继承法相关的法律条文,询问了被继承人耿某某的亲属关系情况。公证员对贺某某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进行核实。贺某某的子女均表示他们已经清楚继承的相关规定也明白母亲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法律后果,他们均同意母亲贺某某领取保管父亲生前所遗留的三笔存款。其后公证员以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为贺某某办理了小额继承公证的相关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乡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贺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继承)
申请人贺某某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耿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三笔存款的银行卡/存折及账户查询打印单。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耿某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耿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耿某某生前在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有三笔存款,存款账号分别为:XXXX(截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XX元)、XXXX(截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XX元)、XXXX(截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XX元),该三笔存款户名均为耿某某。
三、被继承人耿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五人:
贺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耿甲,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长子。
耿乙,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次子。
耿丙,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三子。
耿丁,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贺某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耿某某生前存于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三笔存款由继承人贺某某、耿甲、耿乙、耿丙、耿丁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贺某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