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涉房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GGGY15964234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X日,钟某钢的姐姐钟某来电咨询有关于房产买卖的委托公证,称其弟钟某钢名下有一套房产需要进行买卖,并且已经确定了朱某某为买方,但由于钟某钢正在监狱服刑,所以需要委托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因房屋买卖事项,她还委托了律师龙某,律师告知她需要在委托人所在地办理委托公证,才可以代房产所有人行使买卖权利,故联系我处咨询相关问题。
经公证员了解,钟某钢名下有一套位于新余市城北毓秀大道XX号毓秀国际生态城的房屋(房产证号:赣【2019】新余市不动产权第XX号);其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山西省曲沃县监狱服刑;其母为晏某某,其姐为钟某,皆居住在新余市。
受理后,公证员告知钟某,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第三条规定: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房屋买卖的委托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次委托为:签订购房合同以及确定打款账户信息;第二次委托为:代为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同时,因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新余市,属于异地办理,关于房产的各项信息无法及时核实,故还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公证,确认产权确实归属于钟某钢且所有权上无他物权。另外,在办理委托前,需要钟某将相关事实告知钟某钢,在征得钟某钢同意后方可办理公证。
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办理委托公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一次办理需要的材料有:委托人钟某钢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钟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钟某钢与晏某某、钟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内容为赣【2019】新余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公证书原件;受托律师的执业证书以及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打款账户的相关信息。第二次办理需要的其他材料有:二手房买卖合同书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内容为打款业务凭证的公证书。
2019年X月X日,钟某及律师龙某携带第一次办理所需的证明材料来到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受托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1.委托人钟某钢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曲沃监狱服刑;其名下有一套位于新余市城北毓秀大道XX号毓秀国际生态城的房屋(房产证号:赣【2019】新余市不动产权第XX号)。
2.受托人钟某为委托人的姐姐。
在办理委托过程中,两名公证员来到监狱与钟某钢进行了谈话,公证员将办理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尽行了充分说明,之后其表示同意由其姐姐代为签订买卖合同,以及将房款打入其母晏某某的账户中。在了解钟某钢的真实意愿,并经钟某钢在相关材料及告知文书上签字后,公证员依法为钟某钢出具了委托公证书。
2019年X月X日,在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及买方将房款打入晏某某的账户后,钟某及律师龙某携带第二次办理所需的证明材料再次来到公证处。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1.钟某与买方朱某某已于2019年XX月XX日签订了标的为赣【2019】新余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的买卖合同。
2.朱某某已于2019年XX月XX日将房款打入指定账户,并在2019年XX月XX日,就打款凭证办理了编号为(2019)赣余渝证内字第XX号的公证书。
在办理委托过程中,两名公证员在来到监狱就委托的第二阶段与钟某钢进行了谈话,公证员将办理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尽行了充分说明,之后其表示同意由其姐姐代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了解钟某钢的真实意愿,并经钟某钢在相关材料及告知文书上签字后,公证员依法为钟某钢出具了委托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曲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钟某钢,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钟某钢于XX年X月X日在XX省XX监狱,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杨帆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钟某钢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