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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化解房屋过户难题

  • 案例时间:2020-11-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GGGY15964226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9日申请人刘某来到XX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书。

公证员李某审查了申请人刘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证明、房屋相关的手续,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了审核。据公证员了解,刘某多年前向房东刘某某、曹某某购买了房屋,由于当时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及过户登记,刘某购买以后就一直居住,没有产权证。今年来由于政府积极解决此类房屋的产权问题,房屋产权部门对所涉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申请人在咨询了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所需的手续后,就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该套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由于原房东刘某某、曹某某年事已大,而且二人都在老家居住,不便到公证处配合申请人刘某办理相关公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解决当事人问题为第一任务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公证李某和公证员赵某及申请人刘某驱车前往房东刘某某、曹某某老家,并向刘某某、曹某某夫妇解释所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讲明办理公证的目的和内容等情况以后,房东刘某某、曹某某夫妇二人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了办理公证的相关文件,并重新和刘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很快,申请人刘某在房产登记部门领取了自己的产权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御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卖方):刘某某,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号: XXXX。

曹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买方):刘某,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XXXX。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内容,甲方夫妻二人自愿将共有的座落于XX市XX区恒安新区泰宏里(X区)XX栋X单元X号楼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 89.23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 16.08平方米)以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刘X所有,乙方经实地看房并了解该房的手续后同意买受。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书的内容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刘某某、曹某某与乙方刘某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赵某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捺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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