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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市疫情期间股东会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GGGY15964216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临汾市XX县XX有限公司有一处坐落于临汾市XX路XX家属XX号楼XX单元XX号的房产,系该公司通过法院裁判所得,后该房地产一直闲置,2019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为盘活资金,该公司决定将上述房地产出售变现,并于2020年4月8日与临汾市居民张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地产转让给张某。双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该公司需要办理股东会同意出售的公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于2020年4月22日向临汾市某公证处咨询股东会公证事宜,并希望公证处能尽快为其办理。

公证员刘某接待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经了解,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共有9名股东,其中1名股东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20%,该法人股东有49名自然人股东)、8名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共80%,每名股东持股10%)。经询问高某,该公司定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股东会对房屋出售事宜进行表决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但只有7名自然人股东能参加本次股东会,另1名自然人股东因在欧洲某国不能回来参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也在外地不能参会。新冠疫情尚未完全解除,临汾虽为低风险区,但法人股东本身的股东人数多达49人,为避免人员过于聚集,不便召集法人股东的全体股东一起开会进行表决。公证员经查看该公司章程,该公司股东会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章程规定的特别事项的表决须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才能通过外,其它事项的表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即可。出售房地产不属于该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的特别事项,7名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超过该公司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参会表决符合公司法和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可行的。章程规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但该公司特殊的一点是:董事长王某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某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而是由股东会聘任的。认真审核该公司提供的证件材料并进行企业信息、不动产情况等相关查询后,公证员刘某向该公司提出股东会公证方案:法定代表人高某代表公司向公证处申办该公证手续,董事长王某、法定代表人高某、能参会的7名自然人股东均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由董事长王某主持会议、参会7名股东进行表决、法定代表人高某列席会议,公证处派员对股东会进行现场监督公证。高某欣然接受该公证方案并回去准备相关工作。

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公证员刘某与该处工作人员刘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上午驱车赶往该公司所在地,出席了股东会现场。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法定代表人高某、7名自然人股东到场参会,公证人员通过便携式人脸识别设备现场对所有参会人员的身份进行了识别。董事长王某主持会议、参会7名股东表决一致同意出售上述房地产、法定代表人高某列席会议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记录,最后董事长王某、法定代表人高某、7名参会股东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捺指印,法定代表人高某现场在《股东会决议》上加盖公司印鉴。公证员刘某与该处工作人员刘某某对股东会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返回公证处后,当天下午就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对该处积极服务民营企业的工作态度和专业高效的工作作风连连称赞。

后经回访,该公司持股东会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所出售房地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收到购买方全部购房款,实现了资产变现、资金盘活的目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临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XX县XX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XX市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股东会

申请人XX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于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于二0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该公司会议室召开的股东会进行现场监督。

经查,申请人XX县XX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均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刘某某出席了股东会现场。本次股东会由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主持,股东孙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程某某、杨某某参加会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记录,参会股东所代表的出资额占该公司股份总额的70%。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及该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XX县XX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2020年4月8日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XX县XX有限公司将坐落于XX市XX路XX家属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地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晋(2019)XX市不动产权第XX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以人民币XX万元整转让给张某某,买方张某某付款方式:二手房银行按揭贷款方式(首付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整,剩余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整以二手房按揭贷款方式支付)。XX县XX有限公司股东会对此完全同意,没有异议。

兹证明XX县XX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参会股东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意思表示真实。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真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XX县XX有限公司》上XX县XX有限公司印鉴及股东孙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程某某、杨某某的签字、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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