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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外籍华人身份证保全公证

  • 案例时间:2021-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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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5961786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玉环坎门人某某山多年前加入了美国国籍,但国内身份证一直在身边,没注销。最近,公安机关通知他去注销,他想在注销前办理公证,因为他在国内有社保、财产及将来可能涉及继承关系,身份证注销后,可能无法证明这个外国人就是原先这个中国人。

起先当事人申请身份证公证,接案人员认为不能办理。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身份证是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国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当事人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其国内身份证自动失效。同时,他也不能以中国公民身份申请,只能以外国人身份申请,因此办不了。

经过分析,建议他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理由:身份证虽失效,但也是合法持有。其身份虽是外国人,持美国护照,但身份证上的人是过去的自己,具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申请理由是用于今后身份识别,理由正当,且具有实际意义。因为我们在办理继承公证中也有遇到继承人加入外籍后无法证明外国人是继承人的情况。

当事人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并表示他的目的也就是保全证据。我们受理后进行了三像比对,即人像、身份证像、公安数据库像比对,同时进行两像比对,即身份证像与护照像比对,全部通过后给予出证,并对公证书加注,防止其滥用,由于今后在国内使用,无需用水印纸。当事人接到公证书后表示了感谢,称赞我们办事效率高,解决了其后顾之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玉证字第1111号

申请人:SHAN,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出生,国籍:美国,护照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SHAN以身份比对需要为由,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其出示的原某某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留存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人SHAN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来到我处,向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X出示了原某某山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留存件(原件)。据申请人称,SHAN的中文名是:某某山。申请人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系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留存件原件。公证人员张X将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本公证处的复印机上进行复印(复印件见本公证书附件),原件交还申请人SHAN收执。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影印件与申请人SHAN出示给本公证员的原某某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留存件的原件相符。

本公证书仅用于身份比对,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附:原某某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留存件的影印件共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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