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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的证据保全公证帮助X公司维权案

  • 案例时间:2020-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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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GGGY15961741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X啤酒”作为一款知名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与销售,“X啤酒”产品的包装、装潢使用的字形、图形、颜色等要素具有其特有性,且X公司已经取得多项商标的使用许可,其商标使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广东、福建、江西等省市出现了对 “X啤酒”产品商标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X公司的代理人来到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X公司的代理人向公证处提交了利害关系证明,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商标使用维权许可协议、授权委托书、负责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等。经过审核,公证人员建议X公司的代理人前往侵权产品销售地购买侵权产品,并对购买过程及产品外包装进行拍照、封存,由公证人员全程陪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以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

根据申请人X公司的代理人的申请,公证员裘X与公证人员陈X,自2017年起3年期间,多次陪同申请人的代理人共同前往福建省福安市、贵州省安顺市、广东省汕头市等多地区的相关商铺,对现场进行拍照,当场购买涉案的瓶装啤酒,并取得收据,最后将上述啤酒及收据进行封存,交由代理人收执,至法院开庭时于庭上进行展示。

代理人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附现场封存的产品)提交至法庭,可以查明相关商铺确实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扫描产品二维码后弹出侵权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查询产品上印有条形码可知发布厂家为侵权公司;通过对比可见封存产品与“X啤酒”的包装、装潢,具备相似度极高的颜色、图形、艺术字等。

综合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其他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均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鉴于侵权行为主观恶性大、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两院均酌定X公司应获赔经济损失数额较大。

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将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沪长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B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陈X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B于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来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小沙村八十五号X号“霞浦XX副食品经营部”,对该处现场进行拍照,当场购得罐装啤酒24罐,并取得票据凭证一张。随后本处公证人员对现场所得上述物品中的六罐罐装啤酒及票据凭证一张进行拍照,并封签后交申请人的代理人收执。最后打印上述过程中拍摄的所有照片。

兹证明上述过程系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陈X的监督下进行。本公证书后所附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及现场所得物品拍摄所得,照片内容与实际相符;现场所得罐装啤酒6罐及票据凭证一张封签后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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