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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合作社出资额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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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GGGY15961681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马某与其他成员于2016年11月21日为了脱贫致富,在国家精准扶贫的号召下成立了农牧专业合作社,马某出资5万元。马某于在2019年6月30日死亡,为了继续经营合作社,马某的继承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处确认了马某的遗产及继承人情况,为申请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人持公证书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利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现阶段公证机构介入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及社员资格,即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现行制度并不完善,而公证机构作为参与财产继承等的法律机构,拥有大量实践性经验,可以为规范此类财产的流转提供帮助。而挑战也正在于此,在出现合作社成员死亡、出资额的转让等情况下,公证机构参与此类公证事宜,就要求公证机构和相关组织进行协调,来逐渐弥补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青大通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XX街。
     马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XX街。

被继承人:马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XX街。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于二O二O年六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继承人的身份;

二、 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证明被继承人死亡;

三、 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

四、 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

五、 合作社的章程、营业执照,证明合作社的成立及社员、出资额的规定;

六、 合作社出具的出资额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出资额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的出资额。

七、墓碑照片,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已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有关事宜,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或陈述不实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谈话,制作了谈话笔录,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某于二O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死亡。

二、继承人王某、马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生前与配偶共有的财产是:马某在农牧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伍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马某的继承人王某、马甲称被继承人马某生前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马某与申请人王某是原配夫妻;马某生前有一个子女,是儿子马甲,继承人声称被继承人马某生前无收养子女也无非婚生子女、已死亡子女等情况;马某的父母亲都先于马某死亡。

五、现王某、马甲表示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是死者马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马某父母亲先于马某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儿子马甲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O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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