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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甲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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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5960763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田甲于20XX年XX月XX日来到吉林省通榆县公证处,田甲称他的丈夫车甲于20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车甲生前留下存款(人民币XX元),现田甲要取出丈夫车甲遗留的存款。

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在涉密接待室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全部亲属关系情况及财产状况,对整个案件进行了全面了解。经询问得知,被继承人车甲与其配偶田甲系原配夫妻,婚后二人共生育一个子女为长子车乙,车甲的母亲孔甲健在,父亲车丙已于车甲去世前去世。

公证员经审查其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确认当事人田甲语言表达清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认为田甲符合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条件,决定受理此项公证申请。

公证员对当事人田甲提供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存折、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材料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并通过查询全国公证系统遗嘱平台,了解到车甲生前没有订立过遗嘱,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车甲生前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员分别与田甲、车甲长子车乙、车甲的母亲孔甲确认由田甲继承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共同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财产意思表示真实并告知三人此项公证涉及到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注意事项。田甲、车乙、孔甲均对上述内容无异议,公证员依规制作了谈话笔录,随后,公证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公证的程序规则,为田甲出具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书。

现田甲已凭介公证处为其出具的公证书,顺利地取出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吉白通榆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田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现住吉林省某县某乡某村某屯。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田甲于二○二○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车甲(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车甲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车甲于20XX年XX月XX日因病在某医院死亡;

二、被继承人车甲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元;

三、被继承人车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三人:

田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某县某乡某村某屯,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车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某县某乡某村某屯,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孔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某县某乡某村某屯,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四、田甲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车甲生前存于某银行的XX元人民币存款(银联卡号:XXXX)由继承人田甲、车乙、孔甲三人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田甲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通榆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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