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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公证保障当事人公共租赁住房权利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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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960089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和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以本人名义与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XX市XX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承租坐落于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未对该住房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现男方王某某称要放弃自己对上述住房的相关权利,将上述住房的权利归女方一人所有,因此到泰州市姜堰公证处来办理公证。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满足特定条件,申请批准后,该房只限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合同书》中明确申请人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因此,在受理公证申请前,承办公证员首先审核了王某某所称的“要放弃自己对上述住房的相关权利,将上述住房的权利归女方一人所有”是否属于擅自处分的行为。《合同书》中写明该公共租赁住房由王某某、刘某某以及其二人之子王某(已成年但还在上学)居住使用。经与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核实后,确认王某某和刘某某在离婚后,可以在双方之间对该住房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公证员建议,王某某和刘某某可就原来的离婚协议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合同书》项下的属于王某某的权利,由刘某某享有,王某某对此无异议,房屋租金由刘某某支付。”这样约定既可以让刘某某享有王某某在该《合同书》项下的权利,又可以保障王某某与刘某某之子王某对该房的居住使用权。公证员将拟好的《补充协议书》交由王某某和刘某某确认,王某某和刘某某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了上述《补充协议书》。经领导审批后,公证员当天即为双方出具了公证书,王某某和刘某某凭借公证书顺利解决了离婚时未提到的住房问题。

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本案例中,公证机构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补充协议,使合同真实、合法、完善,顺利解决了离婚时未提到的住房问题,预防了纠纷,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泰姜堰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乙方: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补充协议书

上述当事人于2020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补充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列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补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某与刘某某于2020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杨某某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补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甲方“王某某”、乙方“刘某某”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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