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A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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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GGGY15955613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A于20XX年XX月XX日来到吉林省某公证处,李A称其丈夫王A于20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王A生前有手机号一个,现李A想继承其丈夫王A遗留的手机号。
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在涉密接待室对李A进行详细询问,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被继承人王A与其配偶李A系原配夫妻,婚后二人共生育一个子女,长子王B,王A的母亲刘A健在,父亲王C已于多年前去世。
公证员审查李A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号码属于被继承人(继承人去移动公司缴费,取得缴费发票,上面有机主的姓名和电话)等材料,确认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符合公证受理条件,遂决定受理此项公证申请。
公证员通过询问得知王A生前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除妻子李A、儿子王B、母亲刘A外不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其子王B,母亲刘A均同意王A手机号由李A继承使用。公证员通过查询《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得知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手机号码使用者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手机号是一种虚拟的个人财产,对于将虚拟财产的手机号作为遗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也不包括虚拟财产,因此不宜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公证员在与通讯公司联系沟通后,决定由公证处为李A、王B和刘A共同办理一个声明书公证,声明的内容是该三人一致同意手机号码由李A使用,三人表示认可通过声明公证方式由李A继承使用该手机号。公证员确认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行公证告知,当事人表示知悉并在《告知书》上签字。公证员及时出具了公证书,帮助李A将王A手机号码变更到她本人名下。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李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某县某乡某村某屯,是王A的配偶。
王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某县某乡某村某屯,是王A的儿子。
刘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某县某乡某村某屯,是王A的母亲。
声明内容:我们三人是王A仅有的遗产继承人。王A在20XX年XX月XX日去世,生前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公司,取得手机号一个,号码为XXXXX,户名为“王A”,此号码为王A的生前个人财产。现在我们三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手机号码由李A继续使用,并变更到李A名下。基于该号码所产生的权利全部由李A享有,李A同意承担基于该号码所应履行的一切义务。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内容真实,保证此声明没有规避法律行为,保证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如果今后因声明出现问题或产生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全部由我们本人自行解决、负责和承担全部责任。
声明人
二○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0)吉某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李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某县某乡某村某屯。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A于20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手指纹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A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公证处
公证员
二○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