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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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952110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日前,当事人祝某某和陪同人员刘文某来到洛阳市瀍河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经了解,祝某某的配偶刘清某于2018年在青海省西宁市办理遗嘱公证,公证书编号为:(XXXX)青国信证民字第XXX号,遗嘱中明确表明刘清某生前和妻子祝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区XX路XX小区X幢X号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属于他的遗产份额由其配偶祝某某继承。由于祝某某年事已高,现跟子女一起在西宁居住,而所要继承的房产位于洛阳市,过户手续也需要在洛阳办理,特从西宁来到我处。祝某某称,自己年龄大了身体也不好,在洛阳没有长期居住过,恳请能尽快受理出证。我处先查询了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平台内的遗嘱备案信息,并与西宁市公证处取得联系,确认了刘清某遗嘱公证的效力,考虑到祝某某的配偶刚刚去世,心情低落,又加之年龄较大行动不便,我处决定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当天受理了祝某某遗嘱继承公证的申请。
由于被继承人刘清某的生前居住地和生前单位都在西宁,再让祝某某到西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来来回回需要数天,为了减少当事人的麻烦,我处决定采用被继承人刘清某的女儿刘甲提供的刘清某在生前单位查询到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上显示被继承人刘清某有三个子女(刘甲、刘乙、刘丙),据陪同人员刘文某(系刘丙的女儿)称,刘丙现居澳大利亚,到场确认遗嘱效力的可操作性不强,而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又需要其到场确认遗嘱的效力。在科技水平高速发展的当代,如果我们公证机构还是只能通过传统的方式,让当事人亲自到场确认遗嘱效力,已经跟不上时代步伐了,遂决定让陪同人员刘文某(系刘丙的女儿)向我处工作人员杨某提供其母亲刘丙的微信号,杨某在个人微信中搜索到刘丙的微信后加其为好友,经刘丙回复确认后与刘丙进行视频聊天,我处工作人员杨某先让刘丙出示其个人身份证和护照,并据此确认刘丙的身份,之后刘丙将其身份证和护照的照片发给杨某,杨某又将《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遗嘱生效确认函》的电子版和公证遗嘱复印件照片发给刘丙,让刘丙确认其是否有异议,刘丙仔细看过遗嘱公证书和《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后确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将其填写完并签名的《遗嘱生效确认函》的照片发送给杨某,上述整个视频通话的过程由本处工作人员李某拍摄录像以留存案卷。
根据陪同人员刘文某提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子女刘甲、刘乙)的联系方式,我处以邮寄的方式,将《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遗嘱生效确认函》和刘清某的遗嘱公证书复印件分别邮寄给刘甲、刘乙。通过查询快递单号,我处确定刘甲、刘乙收到我处发的邮件。在我处收到了经刘甲、刘乙签字确认无异议的《遗嘱生效确认书》的邮件后,第一时间与刘甲、刘乙电话联系,再次确认刘甲、刘乙对遗嘱内容是否有异议,二人均称无异议,同意由母亲祝某某继承。
我处根据办证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突破了传统办证模式的局限,又结合当今的网络科技手段,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为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出证,受到当事人祝某某及其家人的一致好评。为今后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提供了新的思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豫洛瀍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祝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公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被继承人:刘清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公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祝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清某的遗产,刘文某(系刘丙的女儿)陪同祝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界定卡、遗嘱公证书、手写遗嘱、结婚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祝某某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询问。申请人祝某某保证被继承人刘清某生前没有与被继承人的遗产相关的债务,保证其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提供虚假证明和不实陈述造成的法律后果。本处未发现相反证据,对此本处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清某于XXXX年X月XX日因病去世。
二、被继承人刘清某生前于XXXX年X月XX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公证书编号为:(XXXX)青国信证民字第XXX号。被继承人刘清某在遗嘱中表示将其与配偶祝某某(健在)共有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区XXXXX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权证编号:洛市房权证(XXX字第XXX号,土地证编号:洛市国用(XX)第XXX号)中依法属于被继承人刘清某的个人份额在刘清某去世后由祝某某壹人继承。据被继承人刘清某的遗嘱继承人祝某某称,被继承人刘清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公证遗嘱是刘清某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
三、被继承人刘清某的配偶是祝某某,于XXXX年X月X日结婚;被继承人刘清某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刘甲、刘乙、刘丙;据被继承人刘清某的继承人祝某某称,被继承人刘清某去世时XX岁了,其父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刘清某去世。
四、本处于XXXX年X月XX日,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刘甲、刘乙各一份《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遗嘱生效确认函》并各附公证遗嘱复印件一份,邮件号号分别是XXXXX、XXXXX,经查询快递单号显示刘红卫于XXXX年X月XX日收到我处寄件、刘甲于XXXX年X月XX日收到我处寄件。XXXX年X月XX日,我处收到经刘甲、刘乙签字确认无异议的《遗嘱生效确认书》的顺丰速运邮件,邮件号分别是:XXXXX、XXXXX。
五、祝某某的女儿刘丙目前在澳大利亚无法亲自到我处确认《遗嘱生效确认函》,刘丙的女儿刘文某向我们提供了刘丙的微信号,我处公证员助理杨某在个人微信中输入刘丙的微信号搜索到刘丙的微信后加其为好友,经审查确认刘丙的身份证和护照信息后,我处将《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遗嘱生效确认函》、公证遗嘱复印件用手机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刘丙,并与刘丙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确认其是否有异议,刘丙在仔细看过遗嘱公证书和《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后确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将其填写完并签名的《遗嘱生效确认函》通过微信发送给公证员助理杨某,上述过程由我处工作人员李某全程拍摄录像。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合法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刘清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清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刘清某的份额遗留给祝某某继承,被继承人刘清某的其他继承人未能提供推翻该公证遗嘱的证据。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清某的上述遗产由祝某某壹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七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