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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粮食仓储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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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9497313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底,江苏A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和扬州市江都区B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共同来到公证处,要求在12月底前办理相关公证业务来解决粮食库贷挂钩一致的问题,保障B公司能顺利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下一年度的贷款。

经公证员耐心、详细地了解情况得知,B公司作为地方储备粮企业,欲向A公司收购一批稻谷共计300多万吨,但受公司仓储条件限制,所购粮食仍需存储在A公司仓库。但是,为B公司提供收购资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认为此举不妥,A公司本身就是一家大型粮食企业,容易导致B公司收购的粮食和A公司自身的库存粮食权属不明、管理不规范,担心A公司会做出擅自动用已确认的粮食用于清偿债务、出售、担保等不当行为。同时作为监管方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也不能顺利开展地方储备粮的专项检查工作,粮食安全得不到保障。兹事体大,事关老百姓的“米袋子”,公证员立即将这十万火急的情况汇报给主任。经过处务会研究,公证处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决定为A公司和B公司办理仓储合同公证。一、仓储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时生效,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这就意味着合同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二、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合同中明确粮权归属条款。同时在合同中亦明确存储B公司粮食的仓库需张贴明显标识,公证员还实地查看并拍照。三、A公司共建有标准种子仓库5000多平方米,B公司不仅充分利用了A公司得天独厚的仓储条件,还节省了运费开支,符合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四、仓储合同要求保管人必须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而A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中无“仓储服务”项,在公证员的指点帮助下,通过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A公司及时的修改了公司章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顺利解决了A公司办理仓储合同的资质问题。五、公证员在仓储合同中细化了粮食的验收、出库、入库等条款,保证仓库在日后的管理中更规范。六、公证员结合该证实际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直接代为拟定《仓储合同》,确保公证书的有效性,极大缩短了办证时间,提高了办证效率。整个办证过程公证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引导、监督双方依法签约,在2019年12月31日顺利为双方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扬江证民内字第4645号

申请人:

甲方:扬州市江都区B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XX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谈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江苏A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XX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华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仓储合同。

甲、乙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仓储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仓储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仓储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扬州市江都区B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谈某某、江苏A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某于在本2019年12月31日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前面的《仓储合同》上的签名、印鉴是谈某某、华某某所为,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的相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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