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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夫妇车辆买卖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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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949464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某夫妇系外地人,因故欲转让刚购买的一辆还未入户的新车。但因其夫妇人在外地且受疫情影响,来往不便,随向公证处电话寻求帮助。

承办公证员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及疫情特殊时期,经过跟当事人和本地车管所沟通,由当事人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由其夫妇信任的人作为其代理人与买方办理车辆买卖合同公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为方便当事人,本处指派承办公证员于“五一”假期为其办理,李某某夫妇的代理人李某于五月五日来本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承办公证员通过微信方式与李某某所在地的公证处联系,核实其提供的委托书公证书,并于次日为其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蚌众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1,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李某2,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A,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车辆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车辆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李某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双方当事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的车辆为“长城牌xxx”多用途货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xxx,发动机号码: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上述车辆可依法转让。双方约定售价为人民币xx万元整,合同中对车辆过户税费、车辆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及车辆的过户、交付的约定均具体明确,另外双方对车辆权利现状、风险承担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承诺和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1、李某2夫妇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与A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五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合同上李某、A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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